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区别,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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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因素,采用的事最低价中标法,谁价格低,谁中标,因此参与竞争性谈判要想中标,价格很关键。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要看综合指标,采用的综合评分法。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1、“等标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澄清修改期限不同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对谈判文件或者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都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实施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磋商)小组。

竞争性谈判: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3、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空白,没有明确规定。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百度百科-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相同点: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不同点:竞争性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 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

相同点:均有明文规定

不同点: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 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

相同点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1、政府购买服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是什么?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 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竞争性谈判:是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 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何区别?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概述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概述: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的概述: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公开招标的概述: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三者的评审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评审: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2、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依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3、公开招标的评审: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

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种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三、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3、公开招标适用范围(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磋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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