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的理解,如何理解天理国法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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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本质——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其次,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也反映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只有在自己的先锋队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起来,才能形成统一的有组织的力量,并使自己的意志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特点: 

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 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谈谈你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原则的理解?

中国的法律还是比较健全的。法律的严格。是犯罪率降低。和国泰民安的一个重要保证。

如何正确认识国法与教法,公民与教民的关系

简单地讲:国法、公民,二者都是大前提。刻意强调国法和教法谁大谁小,或谁重谁轻,是没有意义的,二者是互补和兼容的关系。

  1、从国家权力的角度,法律应当统摄一切,而从宗教信仰的角度,教法至高无上。

  国法与教法,实际上,在有些问题上,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范畴,可以平行;在有些问题上,具有重叠的关系,可以兼容;在有些问题上,具有通融性,可以接纳。因此,刻意强调国法和教法谁大谁小,或谁重谁轻,是没有意义的,二者是互补和兼容的关系。

  2、伊斯兰法则是以《古兰经》为基础的具有宗教背景的法律体系。当今世界,海湾几个国家,包括伊朗,都属于较为纯正的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是一个独立而庞大的法律体系,绝非是穆斯林的一种生活习惯;它是与其它法系平行的司法制度,并非仅仅是穆斯林的宗教礼节。

  3、在多元文化并存的国家,特别是拥有一部分宗教信仰群体的国家,不可避免地存在由于“国法”与“教法”的交织而引发的问题。在穆斯林传统观念中,“国法”是执政者为统治国家而炮制的“人为法律“,而“教法”则是真主为引导世人而制定的“天启法规”,是神圣而至高无上的。

  4、如何用兼容并蓄的方法化解二者的对立。即让教法和国法在不同的领域发挥自己的功能,让二者按自己的规律自由发展。就此,“信仰自由”的国际法规和人权原则诞生,成了每一个民主国家宪法中重要的一条,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信仰自由的条例。在这一原则的庇护下,“教法”得到了自由地奉行,受到了应有的尊重。

  实际上,世俗国法是维护世俗政权、约束人们外在行为的法律,它不牵扯对精神世界的管制,而教法则要深入人的精神世界和道德领域,管制人的内心世界,二者关注的领域不同。因此,在世俗的政权下,赋予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不会必然颠覆主权的地位。所以,从任何一个角度评判二者孰高孰低、谁大谁小,是没有意义的,二者的关系应该是互补和兼容的关系。

  在非伊斯兰的体制下,伊斯兰法的内容难以得到全面地实现,穆斯林的宗教诉求不可能全部得到满足。于是,一般民主国家都采取了最大可能的兼容并蓄的包容态度,尽可能地满足宗教的要求,即把信仰和个人道德的领域交给了教法来管理,把社会制度交给了国法去管辖。如此以来,教法基本发挥了它的主要功能,国法也从中道德了有益的补充,二者相得益彰,共同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

  然而,作为伊斯兰的信徒,穆斯林仍然存在一种疑惑。因为教法没有得到完全地实施,部分内容被国法代替,这种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伊斯兰的原则,是否被教义认同,是否他们会从此陷入被《古兰经》谴责的“谁没有以真主的法度判决,便是不信者”的境地。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需要一种明确的认识,否则,它会涣散一个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危害到国家的安全与统一,影响到国民的团结与友爱。

  穆斯林应当遵从国法!

  这就是明清时期伊斯兰学者提出“二元忠诚”思想的缘由所在,他们以此疏通了国法与教法的关系。所谓“二元忠诚”,就是既忠真主又忠国君。也就是说,在教法上忠于真主,在国法上忠于国君。穆斯林之所以能遵守国法,而且有义务遵守,将其纳入自己实践的范围,其理论依据为:

  第一,从法学原理上讲,穆斯林可以将“国法”看作一种“良俗”来遵从。

  伊斯兰法的立法渊源有《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除此而外,还有择优、良俗、公益等。所谓“良俗”,就是不与伊斯兰的原则相冲突,且具有积极、高尚、文明的习俗。国法虽然不全是习惯和良俗,但因长期被社会普遍遵守,可以按“良俗”看待(除非国法中存在严重违背伊斯兰信仰原则的法规,当然,一般国法中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条款),因而可以被穆斯林接纳。

  第二,从经典依据上讲,《古兰经》有明文规定,应当“服从主事人”,也就是服从“主事人”所制定的法规。《古兰经》说:信教的人们啊,你们应当顺从真主,顺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但对于谁是“你们中”的“主事人”,教内存在分歧,早期伊斯兰学者有这样一个界定:穆斯林的学者和执政者,后来部分人认为,他可指向任何一个公正的统治集团和执政者,因为《古兰经》没有明确限定“主事人”的信仰背景。

  第三,从维护“公益”(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讲,可以遵守国法,因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生活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违法乱纪意味着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也包括自身的利益。犯法会害及自身,因被绳之以法而遭牢狱之苦。实际上,犯法等于自取灭亡,这又是伊斯兰所禁止的。《古兰经》说:“你们不要自身投于灭亡”。

  第四,追求公平是一切法律的宗旨,维护利益是一切法律的目的。世俗的法律和神圣的教法都无不遵循这些原则。因此,基于这些原则的法规,无论是教法还是国法,都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有重叠的地方。例如:杀人越货、男盗女娼、坑蒙拐骗、行贿受贿、赌博斗殴,既为国法所不容,又为教法所不许。

  基于上述原则,在社会法规领域,穆斯林遵守国法,不存在障碍,而且应当遵从。不过,这不说明国法和教法在其它方面也完全一致,二者客观上存在许多对立的情况。但是,既然双方是互补兼容的关系,就要在执行的过程中十分注意下列事项:

  1. 国法要保证宗教信仰的自由。在非伊斯兰的体制下,法律和宗教最后归属为两个不同的生活领域:法律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和社会活动,宗教净化人的内心世界,规范人的精神活动;宗教不影响统治国家的意识形态。另外,宗教是从许多人的生活中无法剥离的东西。因此,国法要保证宗教信仰的存在和自由。

  2. 国法要保证基本宗教功修的自由实施。伊斯兰的“五桩天命”,即念、礼、斋、课、朝,是穆斯林的主命功修,是不能放弃的宗教义务,也是伊斯兰的钢性要求。为了落实“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国法要保证这些钢性要求的自由实施,还要尊重基于教法的生活规范,如清真饮食和服饰要求。

  3. 经训明令禁止的,国法应给予尊重。每个宗教都有一些自己的禁忌,不能肆意破坏。对伊斯兰而言,猪肉、血液、酒、死动物的肉(鱼类除外),是禁止享用的,那么,在这些问题上国法应当尊重教法,不可强行让人触犯禁忌。

  4. 经训没有明确命令或禁止的,应当遵守国法。社会生活中的一些规章制度和礼节,若没有经训具体的要求,而国法却有细致的规定时,应当遵守国法。如交通规则、卫生条例、文明公约等,教法沉默了,就可以遵守国法,况且它不与教法相冲突。

  5. 教法中有选择性的,要选择与国法相一致的规定。教法的“证据”有时是或然的,由此演绎出的教法规定是有弹性的,或教法本身允许多个选项,这时,应当选择符合国法的规定。如多妻制,伊斯兰允许多妻(不超过四个),但不是必须的,一个也可以,而只要国法禁止了多妻,就应当遵守国法,因为娶一个不违背教法。

  6. 教法允许而国法禁止的,应当遵从国法。国法和教法在创制时看待事物的角度不同,因而做出的司法裁决也不尽一致。或者说教法针对的是普世的问题,而国法针对的是一国的问题,二者的针对性不一样,呈现出了普遍和特殊之间的差异。对某件事,若教法允许而国法禁止,该当遵守国法。如贩卖武器(包括能作武器的刀具),教法无明确态度,而国法却明令禁止了,这时,就应当禁止贩卖。所谓“允许”,指不是钢性的要求,而是勉强地认同,或者沉默,不进行表态,没有具体的说法。

  7. 刑法的搁置。伊斯兰刑法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拥有独立的伊斯兰司法机构和人员,即伊斯兰的法院和穆斯林法官,还有独立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权力。若不具备这些条件,刑法就无法执行,只能搁置,不可以在没有履行正常的伊斯兰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执行伊斯兰法,造成教法与国法的冲突。

如何认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

您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规与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是在依法治国和反腐败斗争中须准确理解和正确处理的。

  党纪严于国法,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政党与国家概念不同,但又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关系。各政党既身处国家政治制度之外,又身处国家政治体制之中,各政党之间所构成的政党关系结构即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载体和推动力。西方国家不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都是通过政党参与竞选实现政治制度运行的。政党作为执政党时才能执掌国家政权,执政党经由法定程序进入国家制度体系,须依据法律授权和制度安排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凡是政党,都把夺取政权、执掌政权和参与政权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和行动目标。当政党成为执政党后,依宪执政是世界各国执政党的通则和惯例。在西欧、北美的发达国家,政党产生晚于国家,政党仅仅是沟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党产生往往早于国家,国家则是由政党建立的,政党承担着建设国家、改造社会的重任。中国共产党与20世纪的中国历史更是体现了这一规律性特点。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建立了新的国家政权,通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依宪执政。因此在当代中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这种情境下,人们对执政党的认同往往与对国家的认同、与对社会制度的认同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在13亿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执政党,也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作为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在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纪严于国法的关系是十分明确不容置疑的,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加入政党是在政党认同基础上自觉自愿的行为。政党认同是指政治主体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对政党所产生的一种思想、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是对政党肯定性的心理反映和行为表达。政党组织是在现实生活中由特定的人群(即党员群体)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组织体系,它是塑造政党认同的组织性资源,拥有健全有效、组织严密、动员有力的组织既是政党组织制度化的结果,也是政党争取认同的有效手段。而对中共党员来讲,入党是建立在认同党的纲领、服从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等体现实质内容的政党认同的自觉自愿行为。任何一个有意愿参加中国共产党的人,须向组织提出申请,经过培养、讨论批准、入党宣誓、一定预备期等程序仪式后,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组织,在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全体党员必须受到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十八大以来纷纷落马的贪腐官员目无党纪国法,徇私枉法或贪赃枉法。他们作为中共党员,对其处理按照党纪、国法的时序,必然首先接受组织调查,受到党纪的惩处,被开除出党后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共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

  理解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既不能脱离党纪与国法的一般概念理论,又不能忽视中国国情和政治发展中党纪与国法的经验法则。质言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了执政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依规治党”,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管理党的事务,从事党的各项活动,进行党的建设。党的政策,在党内是通过党规党法来体现和落实的,在国家治理中则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先导和指引。因此,依法治国就是执行党的政策,依规治党最终也表现为依法治国,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都不是科学的态度。谢谢阅读!

如何理解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释义】:在天下设立好法制,天下就会太平;在一国制定好法制,一国就会太平。

  【字词】:国:这里是指周朝时的诸侯国。每个这样的国,都是“天下”的一部分。

  【出处】:王安石《周公》:“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日亦不足矣。使周公知为政,则宜立学校之法于天下矣;不知立学校而徒能劳身以待天下之士,则不唯力有所不足,而势亦有所不得也。”

读读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如何坚持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的理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16字方针的理解,这个需要相应相关部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来进行的

如何理解法治和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一,法治含义论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也是中国进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新修改的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和治国方略写进本文之中,使中国人无不开始重视法治问题,思考人治与法治的对立及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弊端.可以说,关于法治问题的探讨不仅仅是一个热门话题,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种时代趋向和人心所向,它还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它面前,每一个人,包括普通公民,学者,更包括掌握政权的官员们必须付出深深的思考.

(一)法治的概念和含义

关于法治,人们目前研究的很多,给它下了许多的定义.原因在于,法治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极不相同的理解.最早的法治概念,可以说是古希腊思想家和中国先秦的思想家们提出并论证的,继其之后,历代思想家前赴后继不遗余力地对法治问题进行了探讨.

法治一词,在西方为"rule of law"或"legality".古代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法治的观念,认为法治包含两层含义,即(1)"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2)"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实际,这个定义勾画了法治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含义两个明显特征,或两个最根本的标志.首先,法治是要有已经制定出的法,人们遵守现行法;其次,这个法律必须良好,不是恶法,不是落后,残酷,等级制的法.

纵观起来,法治大致可以从五个方面概括其含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是与人治对立的,依法治理国家的制度,手段或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一般被定义为"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从字面理解,法治首先是与人治的治国方略相对立的,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强调"人们普遍服从良法",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中选择了以法律作为主要手段进行社会控制.后者强调人的作用,主要选择以贤明的君主和官吏作为国家运转,社会控制的手段.我国自将"依法治国"理论写入十五大报告以来,基本的提法,就是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定义,在报告中表述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见沈宗灵教材第220页)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法律制定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活动都应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法律规则,在这个意义上,法治被称之为"依法办事".这里有两点需要解释,一点是,之所以将法治说成是理性的,原因在于它是人们预先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统一性,不为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所左右.第二点,这个意义上的法治,主要强调的是已经制定的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只要是既定法律规则,即现行法律规则,所有的机关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也就是说,它注重的是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是内在价值,无论法是"好法"还是"恶法",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它.虽然有人批评在这个意义上理解法治,说恶法(如法西斯法)也要遵守是对法治价值的破坏.但在法律面前,只有先做到形式合理,才能做到实质的合理,现代法律往往精雕细琢而成,并且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所以"依法办事"也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政治民主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和法制即有联系也有区别.从法治和法制的关系上看,一度两个概念混用,后来学者将其区别而论.(1)法制主要是一个静态意义上的概念,法制的"制"指制度的制,往往指一国一地区的现行法律和制度,如美国的总统制共和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从动态意义上讲,法制是指"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关键),执法必严(要求),违法必纠(保障)"的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过程,这被称为十六字的法制内容.(2)法治与民主的观念相联系,是一系列民主原则,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在法律中的体现.制度可以是民主的,也可以是专制的;可以是立法技术很发达先进的,也可以是相对落后残酷的.没有了民主的精神,便没有了法治,只剩下作为工具使用的法制.如封建社会,我们说其没有实现现代意义的"法治",但并不等于说封建社会没有"法制",当时的法制也是封建君主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但由于君主在法律之上,法自君出,言比法大,所以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理.历史告诉我们,法制和专制结合,就会成为专制的工具,如封建法制;法制和民主制结合,就会为民主制服务,如社会主义法制.世界文明发展到今天,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专制制度,而实行民主制度,则法治成为民主的法制模式.所以在当代意义上,法治和民主的法制概念通用,但法制绝不能与专制的法制通用.如,我们能说,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就是实现"法治",但我们不能说,在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期也实现了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只能说,当时有"法制",制度的制.

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观念或法律精神,在这个意义上,法治被称为"法治原则","法治理念","法治观念","法治信仰"等等.法治精神和观念主要有: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在外观上表现为要有良好的法律并使这种良好的法律获得执行,但法治还表现为一种内在的理性的观念和原则,它是法律文明的象征,它是人类进步的产物,它与一系列人们接受了的价值准则相联系.反过来说,如果人们都不在内心接受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等法治精神,而维护的是等级,特权,压迫,强权的价值标准,即使有好的法律,也谈不上实现了法治.

5,法治还意味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这被称之为"法治社会".法治的实现最终要体现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体现在有一种合理规范的社会秩序存在.如果社会动荡不定,战争频繁,人与人利益得不到合理的分配与调节,则也不能说实现了法治.理想的社会应该是法律可以约束国家管理运转,可以协调国家机构的权力平衡,可以规范政府与公民的行为使之不发生激烈的冲突,可以保证各利益集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等.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这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我们说才真正实现了"法治".

(二)法治思想的发展历史,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历史上早就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

(1)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有不同见解,争论的核心是实行人治还是法制.儒家主张人治,或称德治,礼治,认为国家要由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贤明君主或圣人贤人通过道德感化和约束进行治理.为此,儒家的代表人物进行了充分论证,如说:"道之以政,齐之以邢,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即,法使人民无廉耻之感,而礼则使人们不仅知道廉耻,而且有了规矩.相反,法家主张要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制定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才能够治理好国家,如韩非要求统治者应该"不务德而务法","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2)古希腊思想家关于法治与人治也有争论,争论的核心是是否实行"良法"之治.他们关于法治的论述,主要是与自然法,良心,公平,善良等哲学政治学伦理学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思想只是其庞大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伦理思想的组成部分.其中,柏拉图是积极主张人治的代表人物,他以为,如果没有"贤人政治",使哲学家成为国王,则人类永无宁日;同时,他较为藐视法治的作用,反对将法律的约束强加于"优秀的人".与柏拉图相反,希腊最为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其理由是,法治体现着理智的因素,并且免除了一切情欲的影响;而人治不能排除兽性的因素,虽然有最好的贤人,也不免会有执政的偏见.在古希腊,还进行了世界历史上比较早又相对发达的法治实践,这就是确立了雅典奴隶制民主政体,从梭伦立法改革到伯里克利"宪法",都维护雅典民主制度,它和专制相区别,是由人数较多的统治者共同掌握国家权力的体制.

(3)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之争,在政治制度领域主要表现为实行民主还是专制之争,法治思想的核心是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由于人治将国家治理寄托于一个贤明的君主之上,实际是拥护君主制或寡头政治,而主张法治的思想家则对于君主专制进行了抨击和批判.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在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任的后嗣是一个庸才,就必然会危害全邦,而在实行法治的情况下,就不会发生这一问题."他还说:"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总是把实行法治还是人治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联系起来.美国思想家潘恩宣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国王."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更高高地举起了民主共和国的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他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惟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的统治者,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正是在这些启蒙思想家思想的支持下,美国等国的宪法,首先将法治原则体现在宪法之中,使该原则真正通过法律而贯彻到民主政治的国家生活之中.

二,法治原则论

法治作为一种宏观广义的原则或观念,被学者们议论纷纷,可以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体可以从价值原则和形式原则两个方面理解.

1,法治的价值原则,即实现法治的目标目的性原则.法治思想在现代主要含有下列观念:法律至上观念,人民主权观念,天赋人权观念,权力分立观念,以权制权观念,平等自由观念.具体言,法治原则或价值观念主要有:

(1)生存.这是首要的人权.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经济条件极差,生存权的享有对于普通大众只是空谈.目前,社会发展已经提供了绝大多数人的生存条件,但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为改善生存环境条件服务仍然是一个紧迫的重要的任务.

(2)安全.启蒙思想家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此句极为简单但很深刻.封建社会盛行酷刑和刑讯逼供,人民安全无所保证,也就谈不上实现了法治.现代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把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作为重要规则,换言之,法治的起码任务就是维护安全.

(3)民主.民主与法治的联系更为广泛和深刻.如前所述,民主的涵义就是人民的政权或治理,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在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强调人民来治理国家.如果有人以高高在上的"主人"自居于人民之上,实际就是对民主的一种亵渎,也是对法治的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人民享有民主的局限,所以还必须为追求民主付出努力.

(4)自由.自由和权利一样,在各国的法律中都被具体的作了规定,如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但自由从来都是受法律限定和约束的,法律一方面赋予了人们享有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又防止和制裁滥用自由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

(5)平等.平等也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法治观念和原则.在封建社会,法律维护等级制度,因而人们之间极不平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以平等为法治原则,当然,含义和实现条件是极为不同的.平等既包括法律上关于平等的规定,但这只是书面上的东西,是一种形式的平等;更重要者是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真正实现平等,有人称之为实质的平等,程序的平等.

(6)正义.关于正义,在法的价值一章中已经论及,它的最为合理的标准是,是否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正义的观念和平等,自由,民主,安全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实现民主,自由等,也就谈不上实现了正义.

(7)和平.和平对于作为主权行为体的国家和对于普通的个人都很重要,因为,和平的对立面是战争,侵略,征服,掠夺,饱受其苦的最大受害者是老百姓.如果国际社会不能给全世界人民带来和平,则不能认为国际上有法治可言;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国民处于和平的环境之中,这个政府也就是无能的的政府,甚至应该是必须下台的政府.因此,世界上进步的人们都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法西斯主义和侵略战争.

(8)发展.在国际事务中,和平和发展被认为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特别对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尤其强调发展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原因在于,如果国家贫富悬殊过大,一些发达国家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控制世界,使国际秩序失衡.在现代,中国在国际法律关系构建中,正尽可能地获得和平发展的时机,反对经济垄断和霸权,反对经济交往中的不平等.

(9)共同福利.共同福利是现代一些福利国家普遍强调的法治原则之一,其特点是注重公共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一些国家,如瑞典,瑞士等甚至标榜自己的国家是福利国家.反映到法治建设方面,即为重视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如环保法,保险法,城市建设法,医疗保障法,社会救济法等,都是共同福利原则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

(10)人道主义.人道主义作为法治观,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其针对矛头是封建的司法专横.封建法制以残酷野蛮著称于世,无数酷刑扼杀人的尊严,理性和生命,可以用"罄竹难书"来形容.为改变此种状况,西方国家提出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如废除肉体刑,用减轻犯人痛苦的方法执行死刑,改善监狱条件等.

2,法治的形式性或程序性原则:指实现上述法治目标所必须具有的形式或程序.根据我国和其他国家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学理探讨,有下列必须遵守的形式原则需要掌握: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这被称为法律的一般性;(4)法不溯及既往;(4)坚持公开审判原则;(5)实行两审终审制,回避制,陪审制,辩护制;(6)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7)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制度;(8)刑事诉讼实行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原则;(9)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取得国家赔偿.

三,法治国家论

(一)法治国家释义

"法治国家"的概念最初是与"警察国家"相对称的,后者不受如何制约而行使"公权力"而使"私权利"受到侵害.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意思是指国家权力,尤其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也被代称为"法治行政"或"法治政府".由于法治相比人治有着极大的优越性,人们目前越来越关注法治建设.

(二)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社会条件

法治不是仅靠宪法予以规定,或领导人讲几句宣传性口号就能够实现的,它的确是被人们号称的一项"社会工程",这个工程的铸造需要所有官员,百姓的努力,需要几代,几十代人的奋斗.一般地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如经济较发达,社会较稳定,立法较完备,社会成员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等.具体的指标和条件有下列五项:

1,法治国家的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从古至今,世界各国主要有君主政体(如中国的封建帝制);贵族政体(如古罗马时代的贵族共和制),和民主政体(如现代西方国家的民主制).民主政体的特点,是在国家管理中服从多数人决策,容许少数人意见,由民选议会,责任政府,独立的司法机关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废除了世袭制,独任制和专权的国王.在历史上存在的专制政体下,一般是不存在法治的;而在政治较民主的美,英,法等国,建立了现代意义的法治.

2,法治国家的国家权力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关系.以前,一提分工制约即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必须受到批判.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国家权力结构必须是有平衡有制约因素的.如果一个国家,权力机关高高在上,滥用国家权力,不受任何约束和制裁,就会导致腐败和专横,贻害无穷.我们有一些政府要员,可以以牺牲国家利益换取私人利益,就是因为缺乏权力的监控机制.王宝森将大量国家资金转入外国,有谁控制 事后对于犯罪的追究固然重要,但事先的制度约束更为必要.在此方面,西方国家有成功的经验,应该予以参考借鉴.

3,法治国家的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国家对于社会进行控制的手段方式多种多样,诸如执政党政策,道德习俗,宗教信仰,思想教育,个人威望,行政命令,社会舆论等.但所有的手段方式中,法律的力量最有优势,因为法律具有其他手段不具有的特点:明确性,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补偿性等等,这使法律的作用力更为强大和深刻.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相形之下,地位是附属的,作用是微弱的.

4,法治国家的经济条件是市场经济机制.纵观历史,法治从来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国家垄断的计划经济无缘.如在土地为根基,贵族为主体的封建社会,强调等级特权,还有什么平等自由的法治精神可言.而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是当事人建立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交易关系,这就要求在法律中体现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契约观念,利益观念,效益观念等,于是有人称"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

5,法治国家的文化条件应该是进步发达的理性文化基础.文化基础和素养如何,也同样决定着法治的实现程度.在愚昧,无知,迷信和盲从的文化环境中,必然派生出"人治"的肌体,"儿皇帝"在中国照样的统治,就有赖中国人的人性方面的固有弱点和传统文化中的种种弊端.相反,当所有的公民都普遍拥有文化知识,科学精神,法律信仰,公民意识,人权思想,正义要求的时候,当人们都尊重真理,遵守规则,认识规律的时候,人们就不会把自己的利益和国家的命运寄托在个别人的智慧和品行之上,靠法律治理国家才能成为必然的选择.所以,我们目前才要强调法律宣传和教育,我们不能把法律的实施只看作国家和政府的事情.文化对于法治的作用力是最根深蒂固的,也是最为基本的和重要的,普通的公民必须认识到自己对于法治的重要,这才是我们应该强调和宣传的基本要点.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在自身的法治实践中,应该对于资本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予以总结和积累,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进行法治建设,并且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由于我国法治体制还不发达,目前还存在着许多破坏法治的现象,还不能认为已经达到了"法治"的地步.要完成建立法治国家的任务,必须从以下方面付出努力,换言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为以下几点,或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1,建立统一完备,严谨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的法律体系,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拥有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的转变.法治的首要含义是要有"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治首先在外在形式上要求有"良法"或"善法".这种法,必须在根本上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潮流;还应该确立权力分立的原则,以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集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经选定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也颁行了大量法律,法规,无法可依的现象已经改观,但做到法律的规范,易知,简明,科学,严谨不是一日之功.如我国立法中,落后过时,矛盾冲突,消极被动,权宜之计,短期行为,效力不足的法还大量存在,需要下大力气改观.具体要求是:(1)法律应公布,使人人知晓;(2)法律应明确,不含糊不清;(3)法律应相互协调,不矛盾冲突;(4)法律应稳定,不朝令夕改;(5)法律应现实,不规定不可能实现的事务;(6)法律应预见,反馈时代趋势.

2,建立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实现从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到行政执法制度初步建成,再到行政法治实现的转变.在法治国家里,政府要能有效的维护法律秩序,同时要为制止行政权力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其享有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必须遵守 "无法定依据即无权力","无授权即无权力","政府要守法"的原则,不允许行政机关有超越法律之上或之外的特权;必须深刻认识特权是法治的大敌,政府要谨守为政之道,人人要与权大于法,仗势欺人,以权谋私,侵犯民权,滥施淫威,"条子现象"等作坚决的斗争.同时,现代社会,虽然允许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行为时,享有权限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标准,不能变成为所欲为的任意活动.

3,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和专门化的法律职业队伍,实现司法制度从不健全,到初步健全,再到形成公正司法程序的转变.目前,学者们普遍谈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司法改革.因为司法权被认为是一项终极性的权力,司法权的不公正会导致受损害的组织和个人无处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最后的恢复和补偿,在刑事审判中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有人形容:"医生可能把病人治成死人,但很少把好人治成坏人",因为好人一般不前往医院.但司法行为不同,它有可能将一个无辜的人或受害的人致于死地.为此,保证司法公正对于法治建设极为重要.司法公正有很多标准要求,最主要者为:(1)要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允许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对正常的司法活动进行干预,法院为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而对公民提供法律保护;法官受法治引导,无所畏惧地执行法治.(2)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司法原则,使程序符合正义的要求.程序公正,有利于错案追究和法律监督,上诉,申诉,抗诉,辩护,陪审等程序的执行,会预防或纠正某些不该发生的司法错误.反之,程序不公正贻害无穷.如在程序上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说起来易,做起来难,法官吃请,长官干涉,证人伪证等,都可能导致同罪异罚.(3)要走法律职业化道路.法律职业化,主要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人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门化.法律是靠人执行的,如果司法权力掌握在无知,盲从甚至野蛮的非职业者手中,很难想象法的执行会合理公平.如有的警察配枪以后滥杀无辜,就是教训;而复转军人进法院目前也正在受到学术界的尖锐批评.法律的职业化含义应该包括:第一,法律工作者应当熟谙法律知识,掌握办案技能;第二,法律职业者应当有严格的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任用考核制度;第三,法律职业应具有专职性和稳定性,从而保持司法的中立.

4,注重政治关系的法律化调整,实现从民主制度不完善,到初步完善,再到民主制度真正落实的转变.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付出一定的政治代价,特别是掌握政权的统治者应该充分认识这一点.比如,要达到法治目标,行政手段,政策手段,计划手段就必须适当的放弃;当官者的权力就必须受法律限制;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也会受一定的制约.具体而言,有下列要求:(1)大部分政治行为由法律调整,政治活动实现规范化和程序化;(2)国家权力受到控制,包括受法律控制,受权利控制,受其他权力制衡;(3)政策可以指导立法,但不能代替立法;当法律调整与政策调整发生矛盾时,应以法律为准绳;(4)法律保障民主的体制,民主的权利,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5,公民和社会组织都应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国家则承担赋予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享有免受国家非法干预的权利,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公民也应自觉承担法定义务,作到知法守法.与此适应,国家也负有维护每个人"尊严权利"的责任;因公使个人利益受损失时,国家还应承担的赔偿之责,这说明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实质问题是——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合理配置关系问题.在此方面,我国以前主要强调个人权利服从国家权力,而现在,极端化的观点是强调个人绝对权利,如对抗国家税收收缴,地方保护主义.两种极端都是不可取的.

当然,法治绝不是万能的,法治本身也有局限.教材以四点说明:(1)法不是唯一的社会关系的调节手段;(2)徒法不足以自行;(3)法的理想和法的现实脱离;(4)有时,法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前三点易于理解,后一例如:当房产归属发生争执时,法律的正义要求保护房屋真正主人的合法利益,但证据的灭失或伪证有时会掩盖事实真相,导致法律并没有保护合法人的合法利益.由于法治存在上述缺陷,加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不可避免,实现法治国家还是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为法治建设不遗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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