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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什么时间出台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台时间为2006年07月01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1、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2、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拓展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是经济生活中的必然现象。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中,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地更新设备、调整结构、追求新技术、开发新市场,因此必然要不断地购建、改造或出让资产,使其在流动中达到优化配置和高效率运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存在,是社会资产的主体。

国有资产处置也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林业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2、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4、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5、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标志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上半部分是将汉语中的"国"字抽象概括成红色几何方形"□",旨在寓意"国有资产";红色几何方形内又分割出虚实等边三角形各一个,其中虚三角形构成"人"字,寓意"出资人"。

"人"左右上方两块红色倒三角形寓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红色实三角形以其三角形特有的稳定性寓意"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并发挥着支撑和主导作用"。

下半部分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的缩写SASAC。由于英文单词Administration(管理)的首字母是A,所以SASAC中的两个大写字母A与上半部分的虚三角形与实三角形组成的"A"构成"AAA"。

其寓意之一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寓意之二指中央企业要讲诚信,要有"AAA"的信誉。

扩展资料:百度百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

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2015年12月23日,财政部以财资〔2015〕9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分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夯实基础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凡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如图书、家具、仪器、仪表等)都属于机关固定资产,此外的公物为低值易耗品。

二、机关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财务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三、资产购置应由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报局长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五、国有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办公室和财务股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批准;价值较高的物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六、照相机、放像机、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摄像机等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准外借。

七、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适用于事业单位吗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有资产管理架构方法?

核心就是“国资委——营运机构——企业”这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架构。

事实证明,三层次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是成功的,这也为广东省的改革者在设计改革方案时提供了新的思路,深圳三层次的做法有没有在全省推广的可行性?

对于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省委、省政府早已下了很大的决心,各相关部门的认识也基本统一,但是,对于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政府层面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予以明确和强化,主张一直不一致。

其实,争议只在于新体制在政府层面采取什么组织形式,而不在于要不要建立新体制。此时提出学习深圳经验,就向我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国资委——营运机构——企业”这三层次管理国有资产的方式和方法在经过多方争议后最终被肯定。

各地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人大监督是一道重要防线。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加大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力度,一些地方已出台了相对应的制度和办法。

2014年,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建立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将市直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报告范围。2015年,青岛市建立了地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向人大报告制度。截至目前,青岛市政府已分别连续三年和两年对两项工作情况进行了报告。

四川省绵阳市2014年11月出台了《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法》,提出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并明确了市政府、市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大财经委各自的职能职责,明确界定国有资产及其监督范围和监督重点,初步建立了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在2015年11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制度》,明确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届至少两次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资监管工作情况,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监管情况实施监督。政府每年编制国有资产负债表,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周俊介绍,海南省2017年9月出台的制度规定,政府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报告之前,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议意见,以提升审议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9月出台了《河北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从政府报告的内容和重点,人大监督的重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作出全面制度性安排,规定实行年度报告、专题报告、日常报告与重大事项报告相结合的报告方式。据了解,从今年起,河北省所有设区市政府都将就此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截至4月底,河北省11个设区市全部出台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率先在全国实现市级层面全覆盖,目前正在组织向县一级拓展。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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