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以股份形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的奖励收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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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份形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的奖励收入如何纳税

  首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需持《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确认书经主管

如何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激励、分红奖励等激励政策,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科研人员、高技能人才参与技术入股”。这是对去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有关激励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周昊表示,正在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运用国家实行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全面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调动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比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周昊说,一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用途作了规定,另一方面,兼顾单位的自主性,促使单位合理利用留归本单位的转化收入,服务于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

周昊说,关于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约定优先”的原则,维护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比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实施意见》明确“继续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实行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由所在单位和发明人共有”。周昊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内容是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职务发明人和单位共同所有。具体实现路径有两个: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分割确权以及新知识产权的共同申请。周昊说,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我省应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科技成果转化实体。省政府计划要调整现有行业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充实企业研发力量,要与驻省央企、中直研究开发机构探索二级、三级单位的多元股权合作机制。深化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研究开发机构市场化改革,做好研究开发机构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鼓励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鼓励并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建设15个省级中试中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所谓中试,就是将科研成果先小规模的进行实验性生产,成熟以后再到工厂生产线实现大规模生产。任何一项科研成果的转化,中试是必经阶段。时泽远说,要注重做好“抓两头带中间”。抓两头:就是一头抓成果研发培育,另一头抓成果产业化,在这两个方面我省一直支持力度较大。带中间:即是抓中试中心建设,这方面的支持还要加大力度。所以,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快科技成果的培育、转化和产业化,将依托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省级中试中心。具体将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和仪器设备的科技资源,建设省重点实验室,以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利用先进的科研装备,突破重大科技关键技术瓶颈。将依托科技型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接和熟化大学和院所的科技成果,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实现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将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包括院士助手和学生,联合搭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研究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为产业整体技术的提升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否可享个税优惠?

2018年7月1日起,一批涉税新规将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资源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规程》分为26条,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

新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启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修订,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施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补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个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明确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将照章征收进口税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对部分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降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3号),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

一批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降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4号),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扩大开放,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449个税目。因最惠国税率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210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其余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继续实施。税率调整后,服装鞋帽、厨房和体育健身用品等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15.9%降至7.1%;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20.5%降至8%;养殖类、捕捞类水产品和矿泉水等加工食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从15.2%降至6.9%;洗涤用品和护肤、美发等化妆品及部分医药健康类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8.4%降至2.9%。

内容来源:凤凰网

科技成果转化有何新税收优惠

我国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始高新技术,转 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由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于日前制定了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其中,对税收政策的优惠规定为: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应 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 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对以股份或出资历比例等股权形式所得时,应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 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 让、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政府如何帮助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单位可自行决定向团队分配。由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基础研究外,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转化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及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二、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要依法规定或者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转化团队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转化收益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和转化团队之间及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数额,由团队自行协商确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的奖酬规定,要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予以公开。

  

  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工作机构,围绕产业需求开展科技研发,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建立日常运行保障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经费支持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目标导向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责任。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对其的考核评价指标,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相应单位和人员信息将计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可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以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七、支持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的小试、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工程化开发平台等,促进其提升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服务能力。优化国家和本市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开展,实施技术描述标准化、技术研发流程和过程数据开放共享。

  

  八、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充分发挥国家级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功能作用,支持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与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深度合作交流的渠道,吸引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来沪开展业务,构建功能完善、高效运转、辐射全球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对国内紧缺的前沿技术路线研究、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九、大力培育具有市场化、专业化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财政投入与竞争性项目资助相协调的财政资金支持机制。探索设立国有非企业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支持本土跨国企业在沪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允许国内外企业、机构、合伙人或个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输入或输出,以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的非企业机构;对海内外非企业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简化审批程序。

  

  十、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本市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研发投入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十一、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可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救助。

  

  十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包括关键研发设备、研发中断、产品研发责任、产品质量保证、新产品试用、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费补贴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三、通过政府首购、订购和取得专利技术的创新产品单一来源采购等政策,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装备,对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

  

  十四、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以离岗创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要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原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要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十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用研究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价体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畅通创新创业科研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引进的科技和技能人才或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人才,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可直接申办本市户籍。对尚未达到直接入户条件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转办户籍。

  

  十七、明确界定研发团队、转化团队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以各种形式合法获取与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相关收益行为,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等非法行为之间的执法标准。对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执纪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统一执法标准。

  

  十八、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市有关部门联合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十九、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章制度。

科研成果转化如何不触国资流失红线?

官、学、商三种身份集于一身,涂瑶生曾以此为优势,带领企业走出新路;但他也受三重身份所累,败于三者交叉的模糊地带。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一方制药”)的官网上,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荣誉被悬挂在首页的显眼位置。在科技部官网该奖项公示目录中,主要完成人署名第一的是涂瑶生。

他是一方制药原董事长、创始人,是获奖项目“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科研团队的主持者,是2013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也曾是广东省中医研究所所长、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院长,行政级别副厅级。

一度荣誉加身的涂瑶生如今却身陷囹圄。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涂瑶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总额约553.9万元的贿款,近半来自涂瑶生在一方制药中托人代持的股份。涂瑶生能否拥有这些股权,这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界限不明。

官、学、商三种身份集于一身的涂瑶生,曾以此为优势,带领企业走出新路;但他也受三重身份所累,败于三者交叉的模糊地带。

中药饮片剂型改革

1992年,广东省中医研究所(下称“广东中研所”)、南海市里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筹建一方制药的前身广东省中医研究所制药厂(下称“广东中药厂”),总投资1100万元,广东中研所以项目、技术、人才和品牌入股51%,里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500万元资金和价值600万元的土地占股49%,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

时任广东中研所、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办公室主任的涂瑶生,受命担任筹建办主任,同时任广东中药厂法定代表人。

筹建广东中药厂的初衷,是为了“中药饮片剂型改革”等一系列课题的科研成果转化。剂型改革,即将传统的汤剂改为配方颗粒。如今中药配方颗粒逐渐普及,但在20年前,无论对学术界还是对医、患来说,这都是一次颠覆性的变革。

在涂瑶生的构想中,广东中研所和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中药厂“一体两翼”:广东中研所负责中药配方颗粒的技术研发;广东中药厂从事生产,医院负责临床科研。共同的目的是改变传统中药的不可控因素,通过技术实现中药标准化,使中药产业被世界接受。

1993年11月,广东中药厂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为“中药饮片剂型改革试点实验和生产基地”。如今的一方制药厂房林立,但在成立之初,那里只是一片耕地。广东中药厂的多位元老称,涂瑶生作为创办人,带领整个团队从一砖一瓦开始,搞科研、搭人脉、拉资金,耗时十数年将一方制药扶上正轨。

2001年,股东之一的里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因为债务问题,将一方制药全部股权转让给子公司南海市里水镇信辉有限公司(下称“里水信辉”)。2002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广东中药厂决定由集体联营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此时的一方制药有三个股东:广东中研所出资1902.86万元,占股37%;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风投”)出资2500万元,占股35%;里水信辉出资1440万元,占股28%。涂瑶生被选举为一方制药董事长。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一方制药的科研成果积累丰硕,中药配方颗粒逐渐打开市场。涂瑶生提出,如果渡过资金难关,企业一定能够做大。2003年起,一方制药的股东们开始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对经营者定向增发股份等方式使一方制药继续发展。

正是这一系列股权变动,使涂瑶生在十余年后失去自由。

“国退民进”

2003年7月至8月,短短一个月中,一方制药的股权变动频繁,广东风投和里水信辉退出,广东中研所不再相对控股,民营企业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变更为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达机电”,600499.SH)入局,绝对控股一方制药。科达机电创建于1992年,于200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系一家生产制造陶瓷、石材、墙材、清洁能源等机械装备并提供整线工程服务的科技公司。

根据工商资料,2003年7月23日,广东中研所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以2800万元收购广东风投在一方制药35%股权;7月31日,广东中研所再将35%股权以2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科达机电;8月18日,广东中研所收购了里水信辉在一方制药的28%股权;8月25日,广东中研所将28%的股权以1800万元价格转让给科达机电。

此番操作后,广东中研所占股37%;科达机电占股63%,控股一方制药。一方制药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此间关键即2003年科达机电两次收购一方制药共63%股权,均非直接从原股东手中受让,而是经广东中研所启动股东优先购买权再“转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介绍,此种操作并不少见,原股东启动优先购买权再转让给新股东,可减少很多交易上的复杂程序。

据多位一方制药前董事透露,交易对象原本另有他选,但因药厂选址等事宜未谈拢而作罢。最终选择科达机电的主要原因是,当时时间紧迫,几个备选企业中,科达机电表现出较大诚意。而且科达机电承诺,不改变工厂选址,并维持广东中研所工作人员稳定。

据相关资料,广东中研所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收购股份再转手科达机电的股权变动前,均通过一方制药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形成相关决议。

涂瑶生家属提供的一份《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开发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会议纪要》显示,2003年7月24日,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研究所开发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小组工作会议在一方制药召开,会议由广东省中医药局相关领导主持,参会专家对广东中研所应对股权变更新形势提出建议: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广东中研所主要是技术优势而不是资本优势,广东中研所在一方制药应继续保持股份,但不需要控股,应将营销等交出去,让别人经营更有优势。

《财经》记者从涂瑶生家属处获得多份广东中研所和广东中医药局的往来文件,其中,广东中研所2003年7月21日发给广东中医药局的《关于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有关事项的报告》写明,“我们拟选择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的战略合作伙伴,经双方充分地协商和讨论,对方承诺拟投入5400万元人民币收购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73%的股权。”广东中研所2003年8月14日发给广东中医药局的《关于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情况的汇报》显示,“现收购工作已初步完成,正在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广东中医药局8月28日发给广东中研所的回函“广东省中医药局粤中医函”称,“原则同意你所8月14日汇报的意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企业科技人员的稳定,有利于颗粒剂研究开发和中医药科技产业发展的原则,寻找一个具有经济实力、管理规范、热心中医药事业发展、诚信度高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促成股权转让和企业的继续经营。”

此间情况,《财经》记者向广东省中医药局求证,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这一股权变动日后被法院认定为系涂瑶生从中提供便利。涂瑶生受贿案一审判决书称,2003年涂瑶生认同科达机电提出的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理念,为了帮助科达机电以当时净资产价格入股一方制药,代表广东中研所启动大股东优先收购权,收购一方制药另外两家股东的股权,再将股权原价转让给科达机电。

股权激励

2006年是一方制药的关键转折点。知情人透露,科达机电控股后,一方制药的经营管理层大换血,广东中研所的不少高层被换成科达机电人员。涂瑶生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保留董事长的职务,企业的经营权主要落在从科达机电新调任来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谭登平身上。

2006年,高管股权激励作为在科达机电行之有效的制度被引入一方制药。据一方制药《定向增发股份决议》,2006年11月30日,一方制药股东大会决定,向经营者(专职)定向增发20%股份,其中总经理认购不少于增发部分的50%,认购价格为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价格。

根据相关司法材料及知情人表述,当时,一方制药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高层,包括时任总经理谭登平、董事长涂瑶生在内共7人。

法院认定,这一认购方案存在“文件倒签”问题。据谭登平证言,正常情况下应该以2005年12月31日的公司净资产作为增发价格的基础,但考虑到希望增资价格低一些使得公司管理层能增持一些股份,故经董事会决议,以2003年的公司净资产作为增发价格基础。涂瑶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文件倒签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认为,定向增发、认购股份价格等事项均为董事会决议,如果决议结果造成国有股东股份稀释和国有资产损失,是因为广东中研所没有行使否决权,过错方是股东广东中研所,不应是管理者涂瑶生个人。

根据一方制药董事会决议及知情人表述,当时参加定向增发董事会决议会议的广东中研所董事,有包括涂瑶生在内的两人。

据2006年11月30的一方制药董事会决议,一方制药新增注册资本720.002万元,同意谭登平入股。

判决书显示,定向增发完成后,科达机电占股55.26%,广东中研所占股32.46%,谭登平占股12.28%,12.28%股份中含有谭替涂瑶生代持的4%。

但涂瑶生称,两人仅口头约定代持一事,并未签订代持协议。

这笔由谭登平代持的“4%股份”,为日后涂瑶生贿案埋下伏笔。

增资扩股后,广东中研所的股份被稀释到三分之一以下,丧失对一方制药重大事项的否定权。

一方制药又经历几次增资扩股,后与江阴天江药业合并。然而2014年,一方制药时任董事长涂瑶生突然被查。

2014年3月29日,广东省纪委官网发布消息称,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院长涂瑶生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7月11日,广东省纪委宣布涂瑶生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之后,涂瑶生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

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24日期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七次开庭审理涂瑶生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裁判。涂案的行贿人是谭登平,谭于2017年7月20日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贿送股权?

涂瑶生案一审判决认定,涂瑶生受贿金额约为553.9万元,共分两笔,分别为253.9万元和300万元。

关于第一笔253.9万元贿款,涂案判决书称,2003年,科达机电收购一方制药股份及一方制药2006年增资扩股过程中,涂瑶生利用职务便利,为科达机电提供便利,并未经广东中研所及广东省中医药局批准,于2006年12月8日,私自收受一方制药总经理谭登平个人出资253.9万元购买的一方制药4%的股权,并约定由谭登平代为持有。

谭登平替涂瑶生代持股权一事有多名董事会成员知情。涂瑶生在庭审中提出,如果股份是谭登平贿送的,一定是私下交易,避人不及,没必要告知其他董事会成员。

另两位有定向增发资格的前一方制药董事介绍,由主事者代持股份是科达机电的传统做法。其中一位董事补充,当时的情况是,有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持股通过审批存在难度。他揣测,涂瑶生可能是考虑到这一点,才没有向上报批自己代持股权的情况。

涂瑶生在自辩材料中称,购股款是由谭登平垫付。判决认定2006年12月19日,涂瑶生姐姐代涂瑶生偿还了30万元给谭,涂瑶生还提出,2006年12月,在一方制药董事长的办公室内,他交给谭登平50万元现金,但这50万元未被法院采信,其余购股款,两人口头约定由谭登平以股份分红还款。

涂瑶生称,案发前已全部还清认购款。但一审法院认为,涂瑶生没有表示过要归还认购款。

涂案判决书认定,2006年至2012年,谭登平代持涂瑶生股份分红419.4万元。2011年9月9日,涂瑶生转让其股份的50%,税后所得获利1709.12万元,其股份变更为0.763%。两笔款项均由谭登平代为保管。判决书称,2013年,涂瑶生先后9次从谭登平处取走现金1256万元。经法院折算,2006年至2012年,涂瑶生获得股份孳息及股权转让所得共计1877.0293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涂瑶生每年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约定由谭登平保管,故认购行为完成已经达到受贿犯罪既遂状态。涂瑶生在庭审中辩称其以每年的股份分红偿还谭登平的出资款只是其涉及对股份分红款的处置,不能成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抗辩理由。

有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在国有参股企业中能否持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涌告诉《财经》记者,对此法律未有明确禁止规定,认购股份或找他人代持股份未经报批并不违法。

不过,一些单位常有内部管理规定,要求其管理者在企业持股、购买股票前需向上级汇报审批。

涂、谭之间靠股份分红偿还认购款的情节,能否作为被认定受贿的要件?邓峰提出,定向增发时一方制药已不是国有控股企业,实行高管股权激励时并不适用国资委有关规定,涂瑶生拥有认购资格,有权委托谭登平替其代持股份。此二人之间是否归还购股款,属于民事纠纷,不应按刑事案件起诉。

一位刑法学者则认为,上述情节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如果从严处理,判决的结论可以成立;但从刑法修正案九来看,立法释放的信号逐渐放宽,法官裁判也可不必过于苛责。

刑罪边界

法院认定的另一笔300万元贿款,是谭登平转账给第三人,用于支付涂瑶生的投资本金。2011年底,涂瑶生通过他人购买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200万元是谭登平代其支付的。谭登平还帮涂瑶生归还了其在买房时向他人的借款100万元。

法院认定的谭登平证言称,他向涂瑶生行贿300万元,是因为他觉得涂瑶生在科达机电收购股权以及后来定向增发方面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使得一方制药股价升高很多,大家都受益。具体指,涂瑶生利用职务便利为科达机电入股一方制药、谭登平代表科达机电在一方制药行使经营管理权以及科达机电取得重大事项控制权中谋取了利益。2006年,一方制药向专职高管定向增发时,涂瑶生明知定向增发后,广东中研所的国有股权会被稀释到三分之一以下,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职责向省广东中研所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方制药定向增发的重大事项,也没有报告其参与定向增发认购股份,擅自代表广东中研所同意该定向增发重大事项并收受谭登平为其认购及代持的股份,致使广东中研所的国有股权被稀释在三分之一以下,并对一方制药的重大事项决策丧失了控制权。

庭审中,涂瑶生和谭登平都翻供,称这300万元为涂瑶生股份收益。

涂瑶生上诉书称,前述300万元支出时间与2003年科达机电收购一方制药股份已相隔8年,谭登平还以涂瑶生对科达机电公司收购股份有帮助、对一方制药公司起过大作用为由,个人用300万元贿送涂瑶生,其行为完全不能反映其所称动机。2011年时,谭登平已全面掌管一方制药,涂瑶生虽然挂名董事长,但对谭登平无制约、管理、控制、隶属关系,没有行贿涂瑶生的动机。

这一翻供说法因“缺乏正当理由”未被法院采纳。

判决书称涂瑶生未就定向增发事宜报批违规。2003年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法院认定的科达机电董事长边程证言称,通过定向增发将广东中研所股份稀释到33%以下是因为,一方制药重大事项都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一致同意,而广东中研所作为国有法人持股三分之一以上,很多投资意见都要上级审批,造成很多投资批不下来。经过计算,定向增发持股要达到12.28%左右,才能将广东中研所股份拉低到三分之一以下,此举有利于一方制药的发展。

上述不愿具名的刑法学者告诉《财经》记者,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认定受贿罪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权钱交易的具体情节,涉案情节是被告人个人行为还是集体决策,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对企业发展是否有积极作用,这些对案件走向、量刑均有影响,判决时需考量。

涂瑶生在广东中研所的一位同事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解。他介绍,现在各科研单位也在倡导让科研人员得到实惠,涂瑶生作为中药配方颗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一方制药的创办者,于情于理应该得到一定的股权奖励。

与此案相似的多个案例显示,科研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被指控最多的是贪污受贿——公款被“套取”、“转移”到个人或其所控制的公司名下,都可能触及一条红线——国有资产流失。

近年来,这一问题逐渐被重视。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第3款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年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2016年7月,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强调在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区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等。

目前,涂瑶生已经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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