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同构,职责同构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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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同构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职责同构是指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这不仅是对中国纵向政府间关系总特征的一个理论概括,而且在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基础、政府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等领域有着多方面的表现,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条块矛盾突出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打破职责同构,全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如何评价"职责同构"政府管理模式

职责同构是指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这不仅是对中国纵向政府间关系总特征的一个理论概括,而且在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基础、政府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等领域有着多方面的表现,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条块矛盾突出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打破职责同构,全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职责同构”模式的局限性

1、使政府间职责边界不清,容易引发政府职能的错位或缺位。“职责同构”的产生,主要源自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既要集中掌握社会资源,又要支持地方自主发展来限制部门集权。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管理方式来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发展,这不仅使经济社会发展中条块矛盾突出,也使政府内部工作难以协调。

2、增加政府运行成本,降低政府信誉。由于实行简单的归口管理,政府间权限、职能划分缺乏科学的界定,再加上法律保障机制的缺位,使得政府管理的体制不顺畅,导致同一件事情不同层级政府共同管理,而所有的事情在所有的政府层级都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同时,管理相同事务的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还要协调上下级关系,这就在无形中加大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3、导致“全能地方”、“无能地方”两大困境的出现,衍生了隐性存在的“政绩”指挥体系。由于每一级政府都管理大体相同的事情,致使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的运行陷入了两大困境:一方面是“地方全能”,另一方面是“地方无能”,即地方政府要管理所有的事情,但限于所掌握资源和权力的有限性,又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由于单向支配性权力的存在,上级政府又常会以行政性分权与行政性激励相结合的“政绩”指挥棒来约束下级政府,自上而下的权力链条便将不同层级的官员捆绑在一起,造就了自下而上的责任格局。

因此,只有打破职责同构,合理调整纵向政府间职责配置,才有可能使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机构改革和理顺条块关系等工作同步推进,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在内的一系列政治生活中的重大课题。

二、改革“职责同构”模式的主要思路

1、以深化层级管理体制改革为前提,进行政府职责和机构的再设计。要把国家的行政事务合理地赋予各级政府,其前提就是国家的纵向政府间要有一个合理的层级设定。进一步推进我国政府层级管理体制改革,应重点从减少政府行政层级设置,优化政府间职责分工和组织结构,合理划分政府间管理权限。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相互关系、财政分配和权限划分,都需要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作为重要依据,要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政府职责考评体系,使各级政府在履行职责时有各自的权利、责任和方式,做到权责一致、财事平衡。

2、以法律规范和约束政府职责,实现政府职责和机构编制的法定化。国家机关的职责和人员只有在编制配备上科学、合理、规范,才能有效地把党的意志在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幅度、层次和深度上充分反映出来;也只有把政府职责的确定、机构编制的量化都框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而不作游离,才能有效地避免政府无为、职责无序、机构膨胀、编制虚列、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问题。

3、全面推进其他综合配套改革。一是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经费和人事制度,以加强中央对司法系统的垂直管理,从而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政府运行的法治环境。二是中央在地方设置的派驻机构由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在人事、财政和编制与地方政府脱钩,而不能再作为地方政府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享受“双重管理”。三是建立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协调组织,促进政府间合作。

什么是事权

1 、现阶段我国政府间事权安排的基本现状与主要特点

(1) 事权安排的基本现状。我国政府规模庞大 , 政府越位与缺位并存。全部政府收支相当于 GDP 的 30%以上 , 高于世界一般水平。但从结构来看 , 直接用于企业的各项支出、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支出和政府本身支出占据了很大份额 , 一些基本公共服务开支如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福利、医疗卫生等反而份额较小。各级政府事权目前缺乏明确而正式的划分 , 宪法原则上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做出了规定 , 但没有通过立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加以明确划分 , 造成实际上各级政府间并没有明显区别 , 除了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 , 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几乎全是中央政府的事权翻板 , 从而呈现出 " 上下对口、职责同构 " 的特征 , 以致支出范围的划分过于笼统 , 而且流于重复 , 财政分权体制缺乏合理事权划分的配套。《预算法》虽然规定了地方预算自主权 , 但仅泛泛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支出 , 中央政府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支出划分没有明确 , 一般是由上级政府顺次决定其下级政府 的支出划分 , 各地区事权划分有所不同 。

(2) 事权安排的主要特点。目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 , 政府职能和作用范围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 , 具有一定的阶段性、过渡性特征。

一是现行政府事权界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 " 内外不清 " 问题 , 市场与政府职能的界定不明确 , 政府 " 越位 " 与 " 缺位 " 同时存在。作为转轨中政府 , 由于历史原因承担了一些具有较高能力的政府才可以承担的职能 ? 但作为发展中政府 , 一些必须由政府承担的基本的公共服务职能没有履行好。政府 " 越位 " 主要表现为 : 一方面政府承担了不少应该由市场去做的事情 , 财政尚未退出盈利性领域 , 继续实行企业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等方面。另一方面能力比较低的政府承担了能力比较高的政府才需要承担的职能。政府职能 " 缺位 " 主要表现在对基础教育、基础科学、卫 生保健、农业等投入不足 。

二是各级政府事权分配不合理 , 存在着一定程度的 " 上下不清 " 问题 , 事权长期层层下移 , 造成中央与地方事权错位、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相互错位。由于最基本的公共产品职能往往由供给能力比较低的基层政府承担。能力比较强的省市政府没有提供基本公共产品 , 而是试图提供一些促进市场发育的中级功能。能力最高的中央政府虽然全面介入各个层次 的公共产品提供 , 但存在轻基本、重高端的特点 , 甚至国防、外交、海关等部分事权也分解给了不同的地方和基层政府。中央政府过多承担了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方面的支出责任 , 而且不合理地直接干预微观企业层面的运营。同时 , 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范围的划分随意性很大 , 在垂直体制下 , 上级的法律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 , 现实中上级通过考核、一票否决等程序将本级责任分解成了下级的责任 , 出现所谓上级请客、下级买单的状况。还有 , 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划分不统一、不规范 , 省与市县政府间事权错位。较高级政府集中了过多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建设支出份额 , 对农村的扶助支出主要落在县乡政府身上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这类区域性外溢效应较强的公共品过多地由县乡政府承担 , 主要的社会保障支出落在地县两级政府。 计划生育任务被作为强制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 , 直接增加了基层政府的事权负担。

参考资料: http://www.cre.org.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952

请结合实际谈谈当前我国政府在幼儿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责?!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强调:“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基本普及学前教育(1)。”学前教育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因此政府在学前教育的建设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出现以及近年来备受媒体关注的幼儿遭受一系列伤害事件,反映出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在学前教育建设中职责履行不到位。政府在学前教育中职责的履行,能够为学前儿童营造一个公平、健康幸福的教育环境,是对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文基于政府职能理论、公共服务理论以及我国的府际关系理论,遵循学前教育的非生产性和政府部门存在的自利性的矛盾线索,概括出限制我国政府在学前教育建设中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主要根源有:相应立法不完善,导致政府在学前教育中的职责定位模糊;政府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绩效观以及考核指标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学前教育不受政府重视;财政体制不合理,导致基层政府财政投入不足;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同构特征,为学前教育监管造成困难。对应我国政府在学前教育建设中的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根源,借鉴国外主要国家对学前教育建设发展的诸多经验,基于我国现实国情,提出弥补我国政府在学前教育建设中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措施,包括:必须完善学前教育立法,以明确学前教育的属性以及政府在学前教育中的各种职责,协调好市场和政府在学前教育中的职责承担;继续培养政府民生观念的同时,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之中,引起决策者的重视;建立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协调各级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关系的同时,要协调好政府、社会和家庭的成本分担比例;协调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长效的政府联合执法机制或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以提高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效率与效果。

如何合理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权

  A 如何合理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权    

  

  一、中央和地方在政权管理的矛盾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是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也就是主管部门负责工作业务的“事权”,而地方政府管“人、财、物”。

  “双重领导”体制下,地方政府存在以“人、财、物”权影响职能部门“事权”的操作空间,容易损害国家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针对这种情况,现在中央实行“条条”管理、“块块”管理,即垂直管理和扁平管理,其实质也包含中央向地方收权。

  垂直管理体制的优点在于:可以有效避免了地方政府的干扰,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有利于资源配置。

  垂直管理体制的不足在于:垂直管理不能完全摆脱地方干扰;它使监督部门减少,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它会使得地方管理架空,弱化地方政府职能的问题。最终形成不公平效应。

  地方经济高速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在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地方有着强烈要求扩大经济自主权,减少“条条”管理,增加“块块”管理。

  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也就是“条块”之间的矛盾,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长久之计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

  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制度化、法治化的基础上,才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保持一种均衡和稳定的状态。

  中央对地方政府权力的监督也是有名无实的, 主要是有些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凭借公共管理手段以维护本地利益的各种合法或非法的行政行为。他们的特征如下:

  (1)地方保护的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

  (2)地方保护以公共权力为基础;

  (3)地方保护的对象是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

  (4)地方保护以利益为诉求;

  (5)地方保护的手段可以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合法的;

  (6)地方保护以相互封锁为其表现形式。

  地方保护是与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它使国内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对短缺资源的市场流通进行强力干预,使行政区与经济区相重合,妨碍了专业化分工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

  “一放就活,一收就死”,是我国以往经济工作中常常出现的问题。这主要是源于收放方式:收则全收,放则全放,没有完全针对经济的种种要素有针对性的收与放。

  我国权力下放较快,约束不足,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地方各行其是,在一些干部身上暴露出来本位主义、分权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国家利益是要考虑整体利益、个体利益、短期利益和长久利益的,要保证地方与中央一致,地方服从中央,在维护全局利益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必须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按照宪政结构设计,在由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所构成的国家整体利益格局中,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着中央全局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一般说来,中央全局利益是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中央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寻求全局利益的完整、统一和最大化,中央政府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反映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关系上,就是中央政府的职能定位要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承担整个国家的宏观管理职能,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同时履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

  集权与分权相平衡的原则,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适当分权,同时把应该由中央集中统一行使的权力收归中央政府。纵观世界各国,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都是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规范内容。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地方政权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总体上地方制度和法制建设仍然不够健全,表现在:地方制度立法不够完备,缺乏关于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事权分配的明确的具体法律规定。多年来,权力下放和权力上收,并未形成对中央和地方都具有约束力的长期稳定有效的法律制度。

  由于权力再分配的非规范化,导致了中央放权政策的不稳定性,客观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也助长了地方政府任 意扩张权力和利益范围的势头。

  对地方实行条条块块管理和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方面,是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力措施。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措施正确的基础上,才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保持一种均衡和稳定的状态。

  三、如何处理?

  1、创建伙伴型政府间纵向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打破“职责同构”的政府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政府间权力结构,将奠定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调整的框架性基础。创建伙伴型政府间纵向关系,必须建立相应的权力结构框架,即要在实现政府间纵向分权的基础上,强调中央政府的“再集权”,促进政府间合作与互相依存关系的形成,完善在政府间纵向权力监督保障体制。

  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首先应看到,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归根到底是由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政治利益关系决定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利益均衡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动态平衡的实质性内容。改革开放的经验已经证明,一个有权威的、能对社会发展进程实施有效领导的中央政府,是社会变革时期能以较小代价赢得快速平稳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中央所集之权只能是依法应属于中央的那部分权力,而不应是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央不应侵犯依法应属于地方的那部分权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 “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形成的政治权力主体对政治权力客体的一种制约能力。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行使的相对平衡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划分所应达到的直接目标。当然,这里说的权力行使上的相对平衡,并不是说中央与地方在权力的种类和数量上必须相同,而是说与它们各自的职责相对应的权力平衡。

  2、提供制度化的政策安排

  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制度化的必要前提,而制度化,则是经济关系合理化,目的是达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制度化安排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中央的权威,在此基础上,通过中央权威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秩序安排,这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化政策安排的两个方面。首先是权威保证,我国市场化改革是在地方分权化的经济环境中进行的。如果没有中央权威,就不可能有效地消除地方主义的封锁,也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改革的深入,市场作用的扩大,使得原有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幅度越来越大,程度也越来越深,特别是不同地区、行业、经济形式发展上的不平衡,造成差距扩大、收入悬殊问题,面对经济和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的资本结构重组,必须依靠国家的权威。如果没有中央的权威,不断强化地方的利益就可能损害国家经济的统一性。同时,通过权威来激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政治,又是使发展中国家顺利进入现代化的必经之路。由此,制度化过程中必须有中央的权威。其次是秩序供给,国家必须在现代化的快速变革的过程中,提供社会有序发展的秩序结构。

  3、建立和完善制度化的监控机制

  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体制并不是让地方不受制约。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因此中央政府负有对地方政府实施管理和监督的重要责任,实际上在实行分权制后,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内容。要变直接的行政干预为间接的法律监督、则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要变事前行政审批为主为事后合法性监督、效率监督为主的监督手段,以保证地方政府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力,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程序。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调整与改革, 总体上说是积极的, 特别是通过财税体制改革, 确立了分税制为核心的稳定而有效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调节机制, 为今后我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 逐步建立合理的利益、权力、责任关系奠定了必要的经济、政治基础。

  2. 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如地方主义膨胀,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权威性下降, 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行 政性分权与地方政府向企业的经济性分权不同步, 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关系调整和改革方面的法制建设滞后, 等等, 均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或缓解。否则就会引发并加剧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 如地区发展失衡、经济秩序混乱、市场封锁、条块分割、官员腐败、行政低效、社会政治不稳定、治安恶化等。

  3. 对上述问题, 特别是地方势力膨胀和中央政府权威下降的问题, 应作冷静的、实事求是的分析, 既不能掉以轻心, 也不能把它耸人听闻地夸大为某些境外媒体所渲染的所谓“中国面临分裂”的现实危险。实际上,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理或良性关系,只有在不断 “磨合”中才能建立起来, 改革中出现的上述一些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说, 是对过去中央高度集权的一种“反弹”或“矫枉过正”。如果不经过这种自觉或不自觉, 但却是必须的调整, 地方政府还象过去那样处于被“给予”的客体地位, 合理的、比较完善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

  4.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表现为彼此的权限划分, 但实质上就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在我国,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代表的根本利益关系当然应该是一致的, 但这并不等于它们之间没有具体的利益分歧。地方在坚持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 又有着它们各自特定的局部利益。否认这种利益的存在是错误的。仅仅在理论和形式上承认这种利益也远远不够。关键在于要有比较符合实际、能为各方所接受而又具可操作性的利益分析和协调机制, 这种机制既处于动态的调整和发展中, 又要有规范化的、相对稳定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5. 完善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思路是, 通过行政的、财政的、法律的等种种手段, 在“维护中央权威” 和“尊重地方政府利益”这两大基石上, 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权力, 既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上实行中央集权, 又在中央集权的领导下实行地方政府分权, 进而达到两者之间的动态统一和平衡。

如何加强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职权?

须创新思维。

地方公共性问题产生和演变的方式显现出新特征,曾经行之有效的做法无法有效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地方政府只有创新治理方式和治理工具,才能有效提升应对能力。

一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来实施,使地方治理能力创新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是学习借鉴相关研究成果,按科学的思路进行。在新问题不断出现的同时,关于这些新问题以及政府如何通过自身改革和创新来提升应对能力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进行,有些研究成果值得借鉴、参考。

扩展资料

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在深度和广度上的不断拓展,以及国家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和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地方遇到并面临的问题日益增多,这对承担着地方治理责任的地方政府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是社会凸显并需要政府应对的问题日益复杂;

二是群众的公共参与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力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

三是地方政府在改革中逐渐转变职能,把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公共服务。

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在辖区内包揽解决所有公共性问题的做法已经难以为继,必须改变自身的治理方式和运行方式,并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来共同应对面临的问题。这样一来,地方政府的能力建设就应从“政府能力”转向“治理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地方政府能力建设必须创新思维

哪位大神帮我回答

在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是中央与省级辖区政府之间的关系,与政府间关系相比,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侧重于政府体系的垂直结构的层级节制,而不包括水平性的政府间横向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焦点主要是中央集权对地方分权,将政府权力视为封闭体系,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视为对立竞争的状态。其实,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应该是开放体系,是处在不同层级的平等的行为主体。从博弈的角度看,其关系是 “非零和”博弈,是能够达到双方“共赢”。

从政府的结构来看,我国中央政府缺少自己的执行机构,中央政策的执行依赖于地方政府。我国中央行政机构国务院的部、委、局、署是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这些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政策的制定以及宏观规划与指导,几乎都没涉及到政策的执行。我国的国务院主要起一个政策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以及总的最高的监督职能的作用,中央的政策是通过中央-省-市-县-乡镇这种金字塔式的层级逐级向下执行的。地方政府毕竟不等同于中央政府的执行部门,代表地方的利益并更容易产生自己独立的利益(分税制加剧了这个情况)。中央立法不执行,委托各地方政府执行,在执行上,中央依赖于地方,这是中央政令不畅的重要原因。中央受制于地方,地方也受制于中央,做事的时候两级政府很难行动,难以发挥“两个积极性”。

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对策

1、创建伙伴型政府间纵向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打破“职责同构”的政府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政府间权力结构,将奠定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调整的框架性基础。创建伙伴型政府间纵向关系,必须建立相应的权力结构框架,即要在实现政府间纵向分权的基础上,强调中央政府的“再集权”,促进政府间合作与互相依存关系的形成,完善在政府间纵向权力监督保障体制。

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归根到底是由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政治利益关系决定的。。改革开放的经验已经证明,一个有权威的、能对社会发展进程实施有效领导的中央政府,是社会变革时期能以较小代价赢得快速平稳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中央所集之权只能是依法应属于中央的那部分权力,而不应是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央不应侵犯依法应属于地方的那部分权力。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形成的政治权力主体对政治权力客体的一种制约能力。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行使的相对平衡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划分所应达到的直接目标。当然,这里说的权力行使上的相对平衡,并不是说中央与地方在权力的种类和数量上必须相同,而是说与它们各自的职责相对应的权力平衡。

2、提供制度化的政策安排

在制度化安排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中央的权威,在此基础上,通过中央权威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秩序安排,这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化政策安排的两个方面。首先是权威保证,我国市场化改革是在地方分权化的经济环境中进行的。如果没有中央权威,就不可能有效地消除地方主义的封锁,也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如果没有中央的权威,不断强化地方的利益就可能损害国家经济的统一性。

3、建立和完善制度化的监控机制

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体制并不是让地方不受制约。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因此中央政府负有对地方政府实施管理和监督的重要责任,实际上在实行分权制后,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内容。要变直接的行政干预为间接的法律监督、则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要变事前行政审批为主为事后合法性监督、效率监督为主的监督手段,以保证地方政府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力,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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