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教育手抄报,国防知识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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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手抄报

1、什么是国防?

答:国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

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2、现代国防建设包括哪些方面?

答:现代国防是一个大系统,包括武装力量建设、国防体制建设、国防科学技

术研究、国防工业建设、国防工程建设和战场建设、军事交通、人力动员准备、对

人民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建立国防法规等。

3、什么是国家利益?

答:国家利益,指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格局中生存和和发展需求的总和。

4、我国的国家利益有何特点?

答: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的工人阶级利益代表了全体劳

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的国家利益是党的利益、阶级的利益、民族的利益、

社会主义制度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统一。

5、国防主要维护哪些方面的国家利益?

答:国防所要维护的主要是国家安全利益,而且主要是针对来自外部的威胁。

6、国防所要维护的国家利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保卫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资源和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的荣誉和

尊严,巩固并不断提高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

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内条件,防止外来的侵略、颠覆和破坏,挫败分裂国家的阴谋

和行为,等等。

7、什么叫国防建设?

答:国防建设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国防力量的措施和行

为,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8、国防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提高国家的防卫能力,以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

9、怎样衡量国防建设的效益?

答:首先,要看是否有效地防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的安全;是否长时间地保

持国家周边环境的和平和国内社会的稳定。其次,国防建设还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产

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国防武装力量还可以在国家建设和发展中发挥骨干

作用和突击作用。

10、国防建设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那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答:国防工业可以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增强国家实力,有的还可以直接满足

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国防科学技术可以带动和促进军用、民用科学技术

的发展;国防教育可以振奋民族精神,在保卫国家安全和国家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

11、衡量国防建设的效益,不仅要看打仗能否获胜,还应把那些效益联系起

来综合衡量?

答:还应把安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联系起来考虑,以综合效益来衡量。

12、什么是国防政策?

答:国防政策是国家进行国防建设、军事斗争和使用武装力量,以及进行与国

防建设有关的活动的准则。

13、提高国防建设效益和赢得军事斗争胜利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答:是制定并实行正确的国防政策。

14、我国的国防政策同帝国主义国防政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帝国主义的国防政策是为其强权政治和侵略扩张目的服务的,我国是社会

主义国家,国防政策是防御性的,是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反对外来侵

略服务的。我们加强国防建设完全是为了自卫。

15、我国国防政策的性质是什么?

答:国防政策的性质是由国家本质所决定的。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防政

策是防御性的,是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反对外来侵略服务的,我们加

强国防建设完全是为了自卫。

16、国防政策区分为总政策和具体政策。请分别说出总政策和具体政策所包

括的内容是什么?

答:总政策包括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的目的、方针、原则、重点、途径和措施

等。具体政策有武装力量建设政策、武器装备生产政策、国防科技发展政策和国防

教育政策,等等。

17、什么是国防力量?

答:国防力量,是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武装侵略的各种

实力和潜力的统称。

18、什么是国防实力?

答:国防实力,即可直接用于国家防务的现实力量,包括和平时期遏制战争的

能力和战争时期赢得战争的能力。

19、什么是军事实力?

答:军事实力是国防实力的主体,其人小强弱主要体现为武装力量的数量和质

量,武器装备的水平和生产能力,编制体制的科学化程度,组织指挥能力的高低,

军事科研的能力和水平,等等。

20、什么是国防潜力?

答:国防潜力,即经过动员、转化才能用于国防目的的潜在能力。

21、国防潜力包括哪些要素?其中重要的是什么?经济力量与国防力量的关

系如何?

答:通常包括的要素有:国家的人口、领土、经济实力、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物质资源、国家的组织能力、外交关系和国际地位,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力

量,国家的经济力量越雄厚,经济潜力越大,国防力量越强。

22、如何认识国防潜力在国防建设中的作用?

答:国防潜力在平时主要用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非军事目的,一旦需要时,这

些潜力能否尽快转化为国防实力,对军事斗争有重大的影响。为此,在现代条件下

进行国防建设,不仅要注重增强国防实力,还应多方开发国防潜力,使其成为迅速

转化为国防实力的国防后备力量,并不断完善动员、转化机制,以增强国防的整体

威力。

23、什么是国防观念?

答:国防观念是人们对保障国家安全和发展所采取防务措施的思想观点的统称,

是维护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的重要精神因素。

24、国防观念包括哪几个主要观念?其核心是什么?

答:(1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

(2 )居安思危的观念。

(3 )爱军习武的观念。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25、为什么要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

答:牢固的国防观念是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全国人民必备的素

质。它不仅是保卫国家利益的思想基础,而且是增强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强

大精神力量,在军事上能转化为战斗力,在经济上能转化为生产力,在总体上有利

于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防潜力,捍卫和发展国家、民族的利益。因此,增强国防观念

是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

26、什么是国防观?

答:国防观是人们观察国防所持有的根本观点和看法,一般表现为国民对国防

问题的关注程度,对国防政策的措施的认同,以及对国防的义务感和责任心。

27、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国防观?马克思主义国防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马克思主义的国防观,就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国防问题的根本观点和看法。

其主要内容有:(1 )国防具有阶级性。

(2 )积极防御的战略指导思想。

(3 )要注重军队建设,建设一支强大的国防军。

(4 )要武装全体人民,建设全民防卫的国防。

(5 )建立巩固的后方。

(6 )加强国防教育。

28、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国防具有阶级性的观点?

答:国防具有阶级性。应正确区分"保卫祖国"的性质,坚决拥护并积极参加

以阶级解放、民族解放和社会主义为目的的自卫战争,反对帝国主义和社会沙文主

义为"保卫祖国"而进行的战争。

有关国防教育手抄报的内容

国 防 科 技

激光武器将面世 科学家将终止子弹和炸弹时代

经过数十年无底洞式的金钱投入和一次次广为人知的失败,激光武器终于将向世界揭开神秘的面纱,这也许意味着科学家将终止子弹和炸弹的时代。

在科学家眼中,未来战争的场面或许将非常“斯文”。弥漫的硝烟、震耳欲聋的爆炸将被无形的光线所取代,被改造过的波音747飞机携带着激光武器在几百公里外就可以发动攻击,“定向能”大炮可以光速拦阻来袭导弹,灼烧其内部弹药,令其在空中爆炸。听起来似乎是里根时代星球大战计划的翻版,但这的确是现实中的武器研制计划,而且是在十多年前才开始实施,它的实现也并不遥远,很快就可以在战场现身。

这两个网站上的内容应该可以做素材。

http://hi.baidu.com/007cn

http://hi.baidu.com/007cn/blog/item/c3dad1096ec71e82d1581bf8.html

关于法律手抄报的资料

我们与法: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由于社会环境复杂,存在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青少年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名人名言: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案例:四超级网虫两个月偷车8辆得赃款全为上网

4名14至16岁的始兴县花季少年,家境并不贫寒,但却在短短的两个多月里时分时合,盗窃摩托车8辆,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上网。民警将他们抓获后发现,他们都是以网吧为家的“超级网虫”。

4月12日,当他们在仁化县城某网吧昏天黑地玩了一天一夜,发现口袋空空,便将目光瞄准一辆“本田”摩托车……

就在他们得手后欲驾赃车回始兴县销赃之际,落入了仁化县公安局仁化镇派出所民警布下的法网。

其中一个少年谢某今年16岁,已经辍学,他告诉民警:“反正一天到晚都在上网,饿了,就叫上一份快餐,困了,就睡在网吧的长凳上,没钱了就出来弄点(指偷东西)。我先后和‘朋友’一起偷了5辆摩托车卖钱,一般每台摩托车可卖到500元左右。”

经审讯,4名少年交代,自今年春节后他们时分时合,先后在始兴县、仁化县等地盗窃8辆摩托车的违法犯罪事实。

法制教育手抄报的内容

被告人李黎,男,16岁,中专文化,是一名专科学校学生。李黎的父母看着儿子渐渐长成一个个子高大、相貌英俊的小伙子,心里别提多欣慰了,他们为儿子描绘了这样一副人生蓝图:中专毕业后找一份理想的工作,边工作边读书,继续深造,直到拿到大学文凭,为以后的人生和事业打下牢实的基础。一切看起来是这样的顺理成章,美好的明天似乎在向李黎招手。然而,李黎从小就喜欢打电子游戏,街角巷尾的电子游戏室几乎都留下了他的足迹。年纪小一些的时候,他把省下的零花钱拿去玩游戏,花光了钱,也就罢手了。随着年龄的增长,李黎的游戏瘾也越来越大,一点零花钱已不够他花销了。李黎在游戏室里认识了王峻,在两人没钱玩游戏时,王峻常有意无意地说要去弄点钱来用用。时间长了,这句话就记在李黎的心里了。所以有一天,王峻提出去弄点钱时,李黎就非常默契地同意了,尽管他的心里并不十分清楚如何去弄钱,但他也知道弄钱的方法肯定并不光明正大。李黎永远不会忘记他第一次盗窃作案的情景。那天他逃学了,和王峻一起到了一个工厂的宿舍区,捅开了一户人家的房门,盗窃了金戒指、金耳环等物品,销赃后把钱分了。第一次作案得手,李黎胆子大了起来,之后有了第二次、第三次,他三次参与盗窃的数额达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黎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李黎作案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李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李黎拿着判决书,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最受打击的是李黎的父母,他们的心在李黎被警察带走的那一刻就碎了。他们无论如何也想像不出来,平时机灵乖巧的儿子竟会涉嫌盗窃。然而铁的事实就摆在眼前,由不得他们不信。坐在囚车里的李黎眼前不断闪现着父母那绝望的眼神,他以无比悔恨的心情追悔着自己的行为。这一切本来是可以不发生的啊!李黎的耳边回响着法庭上法官对他的谆谆教诲:“第一,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迷恋电子游戏;第二,培养严格的自控能力,决不做违法犯罪的事;第三,交友要交品行好的朋友,这样的朋友才是人生的财富;第四,认真改造,好好学习,浪子回头金不换。”被告人范云滨,男,16岁,市职业中专学校的学生。说起作案动机,范云滨向警方交待,他在学校里学习电脑知识并上级操作后,对电脑产生了浓厚兴趣,常到街上的网吧去玩,并在网吧里认识了钱正和杨涛,三人也时常约出去玩。他们在网吧玩要交费,出去玩也要花钱,三人渐渐感觉经济紧张,便商量着要筹集一些活动经费。三人把手伸向了学校,因为觉得那里管得松,好动手。于是三人先后三次到某中学图书室作案,盗窃电脑配件总价值达16520元,并销赃挥霍一空。最后,范云滨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来,学习电脑是一件好事,在学习中结交朋友一起探讨问题、交流经验、相互帮助、共同分享学有所成的快乐也是一件好事,但本案中的三人相识后不但没有在学习上互相促进、取长补短,反而相互壮胆、彼此邀约,做出了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有时,守法或犯罪往往就在一念之间,而为了在一念之间做出正确的抉择,则需要我们不断磨炼,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国家安全日手抄报内容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的手抄报

天下,无规矩不成方圆

所以说,如果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秩序,那么就得有规矩制约,这样才能够营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吧。

法律知识手抄报

  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

  《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 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

  (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7.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为什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我国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有的档案本身也是文物。特别是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散存在民间。各级各类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征集活动,已经从民间和其他组织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 珍贵的档案,使这部分档案不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利用。但这种征集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迄今档案馆收藏的档案还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因此,《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意在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每一个公民自觉地保护档案,促进档案馆馆藏的丰富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为什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职责?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负责,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体的档案工作,所要做的事是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果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监督不力,或者指导不当,造成损失,那就是有关的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没有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这一职责,是一种失职行为。

  11.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为什么要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进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的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胜举。

  12.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3.什么是保密档案?

  所谓保密档案是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4.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15.为什么国家不严格禁止档案所有者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卖与赠送?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简单地限制出卖不符合实际需要。应当是既要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也不要限制集体、公民对其档案的所有权、处分权。为使这部分档案的出卖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公开地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在修改《档案法》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这部分档案的管理规定作了修改。《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 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这样修改以后,既解决了对这部分档案的严格禁止出卖的不实际的规定,同时也解决了对随意买卖档案,造成国家重要档案的流失或者泄密的现象。

  16.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买卖与赠送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就可以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如果经审查认为这 部分档案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并且不宜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负责审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档案所有者宣传我国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从而要求档案所有者自觉保护档案的安全,或通过耐心的工作,将这部分档案收购或予以征购。档案所有者凭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进行合法出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这部分档案的同时,也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一些珍贵档案的来源,有利于国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监控与管理。

  17.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

  (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

  (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18.国家对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

  《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根据这一原则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将国家所有的档案进一步具体划分为几种类型,并分别明确规定了哪些不允许出境和哪些允许出境、如何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一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允许携运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二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及其他未列入等级的档案,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无论其存放何处,如需携运出境的,也需报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9.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

  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国家档案局或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档案形成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一起 审查。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20.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吗?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档案法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21.对档案的开放主体为什么只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将开放档案的主体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即明确了只有各级国家档案馆才具有向社会开放档案的法定职责。这里所称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是指负责接收、保管档案的中央、省、地、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不包括部门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部的档案室或具有档案室性质的档案馆。这是由于部门档案馆主要是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且由于他们档案内容的特殊性,如外交、安全、公安等部门档案馆,他们所存的档案开放期限与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有所区别。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的档案室来说,由于其保存的档案形成年代较近,现实性和秘密性较强,所以他们所保管的档案不属于到期应当开放的范畴,也不承担向社会开放档案的任务,一般只供本单位内部使用。

  22.为什么对档案的开放作限制性的规定?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这里 对有关档案开放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一般来说,开放档案并不是毫无保留和无条件的。对一般的档案而言,满30年后己失去了秘密性,但其中并不能排除不宜公开的档案的存在,对这类档案就要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这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也是当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开放档案的通例。虽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不宜开放的,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延期开放,延期到何时则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这样规定体现了灵活性。

  23.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外,还有哪些因素使档案需延期开放?

  按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除了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的档案不宜对社会开放外,需延期开放的档案,还有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因为在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档案是未经科学整理的,有的没有张、页号,有的没有案卷标题,也有的因自然原因,纸张老化、字迹褪变,不做进一步的修复与整理,是无法直接向社会提供利用的。因而,这一部分的档案也可能延期向社会开放。

  24.档案的利用具体是指什么形式?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界定了档案利用的内涵。档案的利用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各类档案馆或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的行为。利用档案的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

  (2)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25.我国对本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26.我国对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的规定,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凡已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和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的,可以直接到各级国家档案馆阅览、复制、摘录或以函、电等方式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指的是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外国组 织或个人来华的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程序是,外国组织或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提前30天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他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 30 天向国 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档案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同时应当交纳有关费用。在利用档案过程中须遵守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27.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 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主体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2)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3)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报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

  2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利用者如果需要可以利用吗?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按照移交期限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这些档案在未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前,主要供本单位工作需要查考利用。本单位以外的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须经保存该档案的单位同意。

  29.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有什么联系?档案的利用者有权公布档案吗?

  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关系十分密切。档案开放是指将原 来处于封闭状态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将过 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转变为供社会利用。凡已开放的 档案,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利用。但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 定,利用者只有利用权而无公布权,无权”首次向社会公开”。档 案的公布其意义在于,只要档案内容一公布和进入公共领域,社会 就都可以自由利用。利用者在利用档案中,有可能利用已经公布 了的档案,此时利用者是否向社会公布已不是问题。但如果利用 的是尚未公布的开放档案,则利用者未经法定渠道批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

人防教育手抄报资料

  防空知识常用知识

  1、什么是人民防空?

  答:人民防空是为应付现代战争及重大灾害事故,有效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立的指挥和防护体系。人民防空简称人防,有的大城市称为民防,但性质和职能有所区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

  答:1996年10月29日颁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共九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防护重点、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5、人防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答: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全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防在和平时期主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抗灾,战争来临时掩蔽人员和物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消除空袭后果。

  6、人防建设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防建设的方针是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人防建设的原则是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7、人防工作由什么机关主管?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的人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作。

  8、人防工作就是一年拉一次警报吗?

  答:不是。人防工作任重道远。例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制定,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各种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通信警报体系建设、抢险保障体系建设、人口疏散体系建设、防空宣传教育体系建设等都是很重要的工作内容。

  9、和平时期为什么要加强人防建设?

  答:人防建设是系统工程,百年大计,必须随城市发展而加强建设,做到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如果战争来临才准备,就什么都晚了。

  10、人民防空经费来源于哪里?

  答: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人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11、为什么要普及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答:1、人民防空知识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有利于人民防空整体防护能力的提高;3、人民防空技能是必需的生存技能;4、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

  12、人民防空教育如何组织实施?

  答: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3、个人要履行的人民防空义务是什么?

  答:国家要求个人履行的人民防空义务是: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开展相互救助等。要学会在防空、防灾中相互帮助、照顾病弱伤残的一般技能;学会消除空袭后果的早期灾火、堵漏等一般方法;正确传递人民防空信息;服从和支持人民防空组织、机构的领导;遵守执行人民防空通告规定的注意事项。

  14、群众防空组织由哪些部门组成?

  答:由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组建各种专业队。

  15、战时防空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答:有疏散、警报、掩蔽、个人防护和善后处理等措施。

  16、什么叫人民防空疏散?人民防空疏散由哪一级人民政府组织?

  答:人民防空疏散,是战时为了避免和减少城市人员伤亡,保存有生力量和战争潜力,而采取的有效防护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17、人防防护的重要经济目标有哪些?

  答:有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18、和平时期利用人防工程为生活、生产服务,要遵守哪些原则?

  答: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的作业,不得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

  19、城市防空袭作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军民一体、打防结合、整体防护、快速反应、多法并举、确保重点。

  20、哪级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前五日发布防空试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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