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新老16字方针有什么区别
1:表面文字的区别
(老)十六字方针的内容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新)十六字方针的内容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深层意义上的区别
(1):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有法可依”是从引导国家进入依靠法律制度实现管理秩序的规范而言的,使对国家的治理有法律可以依循。而“科学立法”的目的是要通过立法筑牢制度和权力笼子,不是仅仅有法律依据,而是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确保人民通过法律将国家权力固定下来,把国家权力关进笼子里面去。
(2):从“有法必依”到“严格执法”。“有法必依”强调的是对法的依循,侧重于对执法过程的要求。而“严格执法”既突出了执法遵循,又强化了对法的实施。
(3):从“执法必严”到“公正司法”。从近年一些典型的执法、司法案例看,人民群众已经不仅仅满足执法必严,而对公正司法有了更高的渴求。“公正司法”不仅体现了执法必严,也强调了执法的公正性,更能体现执法为民与秉公执法这一法治精神的统一,满足法治服务于公正的价值要义。
(4):从“违法必究”到“全民守法”。“违法必究”强调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而“全民守法”体现的不只是这一平等,还明确了全民作为守法的主体。
拓展资料:
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体现为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紧紧围绕这个新目标,建设一个由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法治治理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就会进一步夯实党执政兴国的法治基础,巩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依法治国
中国法治新媒体。北京有这个单位么。是不是便宜
这个是早以前的名字吧,现在不是这个名字了,有这个公司,但是公司很小。公司靠谱嘛?我觉得不太靠谱,我已经看过了,北京这种单位太多了,还是你实地考察看看
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
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如何理解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有关新十六字方针的段落,是未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纲领。它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对法治的基本定位,即“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次是法治的基本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再次是法治的基本观念,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体现了党在法治建设中一贯的基本理念,也是对报告中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的呼应;二是“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表明了依法治国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之间的连续性,也突出了法律实施在依法治国中的优先地位。
可以说,从34年前的十六字方针到今天的新十六字方针,不仅是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的概念递进,更是从基础打造到系统建构的理论演进,以及从局部突破向全面展开的战略推进。实现有法可依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基础,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进入法治新时代,新时代法治应该是什么样的状态?
叫“公民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时代”其实是“法制时代”
社会法治国阶段,行政法出现了哪些新发展
中国行政法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分别服务于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国家和法治国家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一、法律规则国家时期的“以法行政”(1978-1989) 1978年,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以邓小平为首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意识到政治官员、行政官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性。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十年浩劫给人们留下的巨大创伤使这次讨论在痛定思痛、以史为鉴的认识下深入进行。最终,“法治”战胜了“人治”。中国从此坚定不移地走上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路。 这一时期,我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如1979年7月1日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组织法》等。在行政活动领域,1986年9月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用显著。 从党的政策到国家法律,行政活动依据的政治色彩被逐步淡化。但是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律规范,由于主要规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而鲜有提及行政机关的职责,而往往被看作是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行政相对人。 与文革期间的法律虚无主义相比,“以法行政”无疑代表着一种进步。因为,运用法律治理社会暗含着对行政恣意的否定和抵制。然而,在希望行政机关同公民一样遵守法律的呼声日渐强大的社会背景下,仅具有这样的行政法认知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989年4月4日的《行政诉讼法》揭开了中国接受依法行政理念、践行行政法治的序幕。 二、法律国家目标下的控权法(1989-2000) 受中国传统“中庸”思想的启发,一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了“行政法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不应当只是行政机关的特权法,而应当同时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法。虽然单方规则制定权、命令权和行政决定效力先定等特权,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阶段处于优越的地位,但这种不平等应当通过多种事后监督机制和若干程序规则来加以修正与平衡。这一时期,中国建立起多种针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它们各有所长,互不排斥。 1.行政诉讼。 1989年4月4日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被公认为中国行政法治里程碑式的法律文件,它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受法治行政理念与原则。按照这一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了平衡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优势地位,该法律还特别设计了若干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诉讼的制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作出受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2.行政监察。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中国重新采用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1997年5月9日的《行政监察法》确立了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全国的监察工作由曾经在1959年被取消、1986年恢复的监察部主管。 3.行政复议。 依据1990年12月24日的《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原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该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这部《条例》后来为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行政复议法》所取代。从此,行政相对人不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质疑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还可以请求复议机关一并审查作为受争议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国家赔偿。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宪法享有的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994年5月12日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确立有别于民事赔偿的国家赔偿制度是中国迈向法治国家的重要一步,它明确肯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这部法律逐步暴露出归责原则过于单一、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刑事赔偿程序有失公正、赔偿标准过低等不足。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积极修订该法律。 5.非诉行政程序。 在学者有关“程序正义”、“正当程序”的研究推动下,中国立法机关一改“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确立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程序规范。1996年3月17日的《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8月27日的《行政许可法》均肯定了行政相对人知晓行政决定事实、依据及理由、进行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和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等程序性权利。《行政处罚法》更是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依法治国蓝图下的平衡行政法(2000-2008) 1999年3月15日,中国在宪法中庄严宣告“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中国进入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新时代。如果说“法律国家”首先意味着行政机关要遵守法律且法律至上,“法治国家”则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法律,而且要服从宪法规范及其所确立的价值体系,努力将自己打造成为一个透明、诚信、尊重人权的政府。 1.行政法推进尊重人权的法治政府建设。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不应当只是国家治理的工具,它同时承担着为公共决策、行政行为划定边界、为行政相对人确认权利的功能。换言之,行政法应当兼有保障行政权与控制行政权的双重功能,并尽可能地在公权力与私权利间实现平衡。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重集体、轻个人”、强调社会成员义务的国度。“权利”概念只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在中国出现。尽管许多学者、仁人志士为权利概念在中国的传播做出努力,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中国人依然不能很好理解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不知道该怎样在法官等有关机关面前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经济主体”地位被逐步确立。这对其形成权利观念和开展维权行动奠定了基础。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人们开始运用多种手段进行自我权益维护。在《行政诉讼法》的激励和保障下,在过去的20年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步增加。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1989年至2008年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 405 085件,审结1 401 532件,结案率为99.7%,案件类型多样,涉及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改制、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村土地确权、土地征收、土地违法制裁、环境保护及计划生育等众多领域。应当承认,由于受到传统“厌诉”思想的影响,行政诉讼并不是社会成员实现权益救济的首选途径,但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00年以后,中国在行政领域逐步采取措施,废除了一些无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制度,代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性化措施。2003年的“孙志刚案” 直接导致实施了20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充分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关怀的收容救助办法。从收容遣送到收容救助,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工作方式的转变,它同时意味着个人社会地位的提高。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再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与行政机关平起平坐的“主体”,他们享有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在遭遇困难时有从国家获得帮助的权利。 在羁束行政情况下,行政机关手中的权力同时构成其行为的义务。当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这是最高法院为2000年的“李茂润案”所作司法批复给出的结论。在该批复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部《纲要》揭示出新形势下行政权与公民权的源流关系:行政权不再被看作是可供行政机关自主支配的特权,它来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必需在尊重公民权利的前提下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行政权,否则将承担行为被撤销、赔偿损失等不利法律后果。 2.行政法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向普通民众一样注重自身的名节与信誉。政府要以诚信的方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既已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时,应当予以赔偿。2003年8月27日的《行政许可法》首次在中国实定法上肯定了国际通行的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以坦诚、富有诚意的方式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而且规定在非因被许可人过错而违法从而导致许可被撤销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赔偿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 3.行政法推进透明政府建设。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同时推进民主。近些年,中国在完善代议制民主的同时,采取措施发展参与式民主。然而,无论哪种民主的发展都离不开公民知悉权的实现。为此,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划定了政府依职权公开信息的范围,还明确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规则。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所有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另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权限有重点地公开政府法制、统计、财政、决策及日常活动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除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978年至2008年,从向世界敞开国门,到在宪法层面确立建设尊重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中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立法高潮期。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虽然一时无法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完备的法律体系相媲美,但仍为目前中国的国家治理、社会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法治国家的建设不能满足于金字塔型法律规则体系的构建,而更应当关注宪法权利的真正落实。如今,世界各国普遍宣布接受法治原则,承诺建设法治国家,以至于“建设法治国家”成为一种时尚“标签”或“符号”。为了有别于他国,我国应当落实这一治国方略和宪法原则。这其中,以寻求行政权与公民权间合理平衡点为目标的行政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治国始于依法治政。我们深信,建成一个透明、诚信、尊重人权的法治政府将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最直接和最根本的推动。结合材料说明党和国家为什么要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新常态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绘就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路线图,提出了依法治国“升级版”方案。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意味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首先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求高度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所谓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指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法律安排。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法治为基础建构的,更加强调对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和依法制约,把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治理。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求在改革开放的新阶段,始终坚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逻辑和理念,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简政放权,关键是要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克服将改革与法治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树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依法改革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改革。这就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用立法及时巩固改革的成果。 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良法善治”,“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完善这一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以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为例,完善与市场交易有关的民商事法律,尤其是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可谓势在必行。新时期的立法工作将致力于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升级版,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将是打造升级版的关键所在。“科学立法”成为立法工作的首要标准和核心理念,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立法公正,是科学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民意,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条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扩大公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除了扩大一般群众对立法的参与,也要适当扩大专家学者、学术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智囊团对立法的参与,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立法工作,确保实现科学立法。不仅让相对利益超脱的中立的第三方作为立法后评估主体,也要让第三方提前介入作为立法起草主体、立法论证主体。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之中。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要勘定司法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运行。期待司法改革试点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沿着法治的轨道遵循司法规律顺利推进、依法推进。 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营造“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无论是各级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百姓,都应当养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如此循环往复,整个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就会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