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的日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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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的日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的日期是2008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扩展资料:

1909年2月、1912年1月、1924年11月和1925年 2月份特别召开了上海国际禁烟会议海牙国际禁烟会议和第一第二次日内瓦国际禁烟会议,签订了《海牙禁烟公约》和《日内瓦禁烟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70~80年代以来,戒毒和反毒品走私斗争在国际范围内全面展开。

2001年8月和2002年5月,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和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高官会议相继在北京举行,共商禁毒大计,南部非洲国家与欧盟决定联合打击越境非法走私毒品。

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规定凡携带一定数量毒品的人一经查获就处以绞刑,泰国提出了以经济作物代替罂粟的改植计划,缅甸建立了肃毒组织和戒毒中心,摩洛哥制定了彻底根除大麻的计划,俄罗斯制定了与非法毒品交易作斗争的纲要并成立了反毒专门委员会,美国等一些美洲国家也投入相当大的力量在国内展开扫毒运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颁布《关于戒毒的决定》。2000年6月,中国政府发表了 《中国的禁毒》 白皮书。据公安部提供的消息,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4.69万起,缴获海洛因51.03吨,铲除非法种植罂粟6400余亩。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施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在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国禁毒法什么时候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同时,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另外,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什么时候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扩展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颁布《关于戒毒的决定》。2000年6月,中国政府发表了 《中国的禁毒》 白皮书。据公安部提供的消息,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4.69万起,缴获海洛因51.03吨,铲除非法种植罂粟6400余亩。

2016年2月18日,《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在北京发布,该报告显示,2015年国产毒品缴获量79吨,占全国毒品缴获总量的77.3%。2015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6.5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9.4万名,缴获各类毒品102.5吨,同比分别增长13.2%、15%和48.7%。

2015年,全国破获可卡因案件70起,缴获可卡因97.7公斤,涉及国内9个省份。截至2015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滥用可卡因人员202名,吸毒人员查获地涉及国内18个省份。

在境内来源方面,国内制造冰毒晶体、氯胺酮活动依然突出,2015年国产毒品缴获量79吨,占全国毒品缴获总量的77.3%。

2018年12月11日,海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的统一指挥下,屯昌县禁毒委员会、屯昌县公安局在海口焚烧发电厂举行毒品销毁仪式,集中销毁毒品及制毒原料1534.2公斤,案值2.47亿元。

此次销毁的毒品是屯昌警方2015年在江西省遂川县侦破“2015-892”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缴获的毒品,其中,氯胺酮(K粉)1236.6公斤,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297.6公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的日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的日期是哪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的日期是2008年6月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什么时候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号主席令颁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几年?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扩展资料:

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程序:

1、强制隔离吸毒成瘾者应当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和戒毒)。 经过诊断和评估,药物康复场所的强制隔离可以根据吸毒者的实际解毒情况,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和戒毒。 经原决策机关批准强制隔离和戒毒。

2、提前取消强制隔离和戒毒的人必须进行1年零6个月的强制隔离和戒毒; 强制隔离和戒毒提前解除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转移到戒毒所,继续戒毒,回归社会。

3、分区,县(市)公安局的法律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查强制隔离和戒毒所提交的审批材料,并向强制隔离和戒毒部门报告。 法律部门经主管排毒工作的局长批准后。 各分区,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强制隔离和解毒,提前终止或延长强制隔离和戒毒的材料应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

5、“解除预防解除毒品的决定”或“关于延长强制戒毒的决定”由强制隔离和戒毒决策机构分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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