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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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内容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第十一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三条 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当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时,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或者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时,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申报换领新证。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 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 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九条 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第二十条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务的机关以及执行逮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机关,应当在有关的记载表册中设公民身份号码栏目。

第二十二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第二十三条 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手续,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经核对无误,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名后,作为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凭据。

第二十五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的3个月内发给证件。 第二十七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制、造册,并将原表移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第二十九条 公民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公民原《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领证原因,并另行造册保管。

第三十条 《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管。

第三十一条 交回存放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造册并妥善保管,有效期限已满的证件,按作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作废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部分剪掉,并编造销毁清册,由签发机关定期销毁。 第三十三条 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一)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二)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三)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

(四)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

第三十五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查验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第三十七条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公民交纳的证件工本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身份证管理条例》原文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九条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

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第十一条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已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为抵押。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六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3、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4、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5、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7、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8、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9、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10、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参考资料:人民网-公安部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如何编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1643-1999〗中有关公民身份号码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特征组合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和性别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在1984年前写作“身份证”。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2004年3月29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置非接触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并可用机器读取数字芯片内的信息。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建立了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把原本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才确立的15位居民身份证号码,替换为出生时编排的终身不变的唯一的18位代码,即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的不仅应用在居民身份证上,也运用于其他领域。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正面是哪面?

正面是印有国徽、长城图案、签发机关和有效期限的那一面。

2004年3月29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置非接触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并可用机器读取数字芯片内的信息。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多层聚脂材料复合而成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证件尺寸与信用卡基本一致。证件正面印有国徽、证件名称、长城图案、签发机关和有效期以及彩虹扭索花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在1984年前写作“身份证”。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一直到1984年5月6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没有身份证件,证明身份需用户口簿、介绍信等。198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公安部的工作人员开始进行有关技术和具体实施方法的研究,在自行研制并且借鉴外国之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形式被确定为聚酯膜塑封的单页卡片。

1984年至1991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开始进行试行身份证制度。生活在北京的中国歌剧舞剧院女高音歌唱演员单秀荣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领到第一代身份证的中国居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哪些证件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军人身份证件。

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5、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6、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7、外国公民:护照。

8、另外根据刑法规定: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护照等也是有效身份证件。

扩展资料

较常见的证件类型有如下: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护照等;

2、工作证件。警官证、执行公务证;

3、其他证件:学生证、毕业证、签证等等。

4、结婚证件:结婚证、离婚证

5、其他证件:独生子女证、学生证、驾驶证、计划生育证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公安网身份证查询

同步的问题,公安网要比其他外部网更快的更新公民个人资料,是税务局的资料库还没有和公安网的资料库同步好。保险起见,过一个星期应该好了。快的话也要两天

补充:户籍警一般都这样,女警更是很傻很天真。不过你的户口在哪,要开证明的话就要在哪个派出所开的,如果你户籍就在你就近的派出所,肯定能查到的,只是别再让那个女警查了。如果没有,那只有等了,真的没别的办法的,让你老板看看能不能换个人想办法去税务上办事情。同步的速度可能会慢,这个没办法的,效率就这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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