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产品怎么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申报的程序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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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产品申报的程序有那些?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1、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2、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6、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7、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8、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9、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如何申报国家名牌产品

中国名牌产品受理申报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2号令)的规定组织开展管理工作。

二、服务范围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自愿申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及其产品。

三、申报条件

符合当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要求。

四、服务程序

(一)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把关、汇总后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综述;

二、表1-企业基本情况;

三、表2-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

四、表3-申报产品近三年销售量销售额基本情况表;

五、表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意见;

六、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报产品,申报产品生产线及企业全貌的照片;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书 ;

3.其他基本证书(包括3C认证证书、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证书等);

4.地市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量、销售额证明;

5.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额证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

7.采标证书及采用标准首页复印件;

8.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检测报告;

9.获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证书;

10.获省级质量管理奖证书 ;

11.获省级名牌产品证书;

12.获驰名商标证书;

13.获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体系认证证书;

14.获HACCP认证证书;

15.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16.获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及编号 ;

17.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建设、“三包”情况以及对消费者意见的处理情况的说明材料;

1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19.新产品证书(省级以上);

20.专利证书及清单;

21.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 ;

22.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证明;

(二)受理和初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申请表的制作、填报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内容。

(三)公示

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的监督,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在省局网站进行申报数据公示。公示内容:申报企业名称、品牌、申报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以及上缴税额等数据,同时公示出具证明的单位(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省局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确实存在问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

(四)审查上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五、服务纪律

严格遵守科学、公开、公正、公平,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六、受理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

名牌产品申报有什么要求

  怎样申请中国名牌?

  参看一下中国名牌申请程序等相关政策信息如:《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第12号总局令)。其中第三,四。五章:如: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怎样办理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中 国 名 牌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编辑本段]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有关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编辑本段]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编辑本段]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编辑本段]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 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2001〕32号)同时废止。

怎样申请产品品牌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一、申请注册的途经:

申请人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也可直接到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直接办理。但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

二、申请注册前的查询:

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进行查询可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查询的结果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申请原则:

1、申请日的确定:中国采用先申请原则。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2、中国采用一商标一申请一类别为原则。且以10个小商品为准;每增加一个商品则另加收100RMB。

四、申请所需资料:

1、申请书(加盖委托方的公章)

2、委托书(加盖委托方的公章)

3、以公司名义申请,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名义,需个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4、商标图样,如指定颜色,必须指出。

五、查询费用:

中文、英文、图形:(内部查询免费)

六、付款方式:

确定递交查询及申请书件时,交清国家规费及我司的代理费。

七、利林服务:

1、四个月左右通知您领取《受理通知书》

2、自申请后十个月左右告知您的商标注册情况。

3、自申请后十八个月左右告知您的商标预排公告期情况(公告期为3个月)也就是异议期。

4、自检准公告后一个月左右通知您领取证书

八、申请时间:

如一切顺利,证书领取的时间大约为二十—至二十五个月左右。

办理省著名商标 省名牌产品认定 需要什么条件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1、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2、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6、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7、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8、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9、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您好,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从2014.5.1起,不得将省著名商标以及中国驰名商标用于产品包装宣传,在该日期前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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