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法律问题,怎样从法律和道德方面分析社会热点案件啊?

时尚网,时尚女装,时尚杂志

怎样从法律和道德方面分析社会热点案件啊?

法律方面,结合当前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及依据;道德方面,结合社会普遍道德观念去分析该案件的社会影响是好是坏,聆听不同人群对案件的不同声音,分析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法律是死的,道德相对是比较活的,道德方面可多说一些。

农民工热点法律问题 不懂法律而造成的后果

要钱有理绑人犯法 六民工“绑”工头今被判刑

今日,余某等六名安徽来京务工人员,因采用绑架工地负责人的手段索要被拖欠的工程款,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惩处。法院结合几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余某等人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其中两人因情节较轻还被宣告缓刑。

2003年7月,余某承包了本市某工地两栋楼房的油漆工程,由于施工方一直拖欠余某的工程款,故施工最后陷于停滞。2003年10月11日20时许,余某为了索要施工款,指使张某等五人到工地办公室强行将工地施工负责人范某带走,关押在本市丰台区一出租房内,并多次对范进行殴打。次日,余某等人几次通过电话向工地总负责人索要施工款,称收到钱后便放人。当晚11时许,余某和一名同伙到约定地点取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此后,其余四人也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理本案的法官提醒外来务工人员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而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否则即便是情有可原也必将于法不容。

最近的法律热点问题有哪些?

1、2015年9月1日即将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进行了更全面规范的规定。

2、二手房买卖黑中介问题。

3、8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勺窝乡中心村两名留守的未成年人在家中被害,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对于留守儿童问题,全国媒体、法律专家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

4、刑法修正案9草案进一步修改,即将颁布。

5、二胎政策即将全面放开。

用法律道德来分享社会热点问题?写200字左右

  给你写一个范跑跑的吧

  四川都江堰某学校教师范美忠,因为在“5·12”汶川大地震中,不顾学生,自己一人先跑出了教室并公开说自己毫无内疚之感,被网友们称为“范跑跑”,范跑跑因而受到舆论的一片谴责。但富有戏剧性的是,6月7日范美忠应凤凰卫视所邀参在《一虎一席谈》节目中就自己“先跑事件”与节目嘉宾展开辩论,相对于情绪异常激动、辱骂、中途甚至一度愤怒离场的郭松民而言,范美忠显得自信、从容而彬彬有礼,大家突然发现了一个新大陆,转而理解甚至赞赏范美忠,范美忠俨然变成了一名英雄!

  记得鲁迅说过一句,真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

  范美忠不一定能成为英雄,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已经成为了一名“勇士”,不同的是,他直面的不是惨淡的人生,而是舆论风口浪尖上的轰轰烈烈的人生,他正视的不是自己的鲜血,而是数十个年轻学生可能洒落的热血。

  范美忠一定饱读了不少自由的“圣经”和生命的“礼赞”,以至他如此强调个人的自由,如此珍惜自己个人的生命。“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不错,他有自私的权利,他有选择的自由。但是法律从来没有赋予他可以临阵逃跑失职和渎职的权利和自由。

  学校和教师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更是明确地规定在紧急危险的状况下教师负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法律并非在强人所难,而是由学校和教师的特殊使命和师生之间所处的地位和关系所决定的。范美忠当时的职责在于,他作为正在岗位之上又在第一现象的教师,当时负有稳定学生情绪、指引和管理学生的职责,使学生尽可能采取最有秩序而又最快捷的方式逃生。

  可见,范美忠的行为不仅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等待他的会是法律的严惩。如果还有人对此持半信半疑的侥幸心理,那就请回忆一下十多年前新僵克位玛依那场大火,多少个贪生怕死率先逃跑的人民公仆和教师被绳之以法。

  范美忠的错误在于,他把学校这种特殊场所与普通的需要见义勇为的场所混为一谈。他更不知道,神圣的法律正在他的头上高悬着一把锋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无知者无畏,也许是对这位自认为满腹才华的北大高才生的最好评价!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通常情况下,触犯了法律,其道德的否定评价便不容置疑。然而还可能有朋友为范跑跑叫屈。那么从普通的道德心理上看,范跑跑的所为应当被理解甚至推崇吗?

  真正的道德从来就不是伪善的教条,而是人类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非常现实的选择。在以一换一的利益损失和利益补偿的时候,我们的道德从不强求他人作出这样的牺牲。然而在数十个年轻的生命与范美忠个人的生命相权衡的时候,我们的道德评价的重心应当偏向于后者。退而言之,我们姑且把生命轻重的理性权衡放到一边,各位不妨设身处地的想一想,面对数十个朝夕相伴的青少年学生,面对几十颗一时惊恐万状的需要救赎的心灵,面对几十双关切而充满期盼的眼睛,万美忠“义无反顾”地踏出教室的那一刻,需要一种常人所无法做到的坚硬如铁的“勇气”。

  结合他后来的言论,其行为显然不是出于紧急状态下一时的头脑短路。如果说无知可以描述范美忠的的不幸,我们已找不到恰当的词来描述范美忠的沦落!

  范美忠又是有幸的,其一在于教室还没有垮塌的时候,他们班所有同学都有机会成功逃生;其二在于,在失去近十万生命的国难里,在几乎要让十三亿中国人晕蹶过去的剧痛里,人们已无法顾及甚至无法感觉范忠美给大家带来的这点伤害,得以让范美忠有机会风度翩翩地参加《一虎一席谈》的辩论;其三是范美忠碰上了郭松民这位辩手。

  人性确有自私的一面,人性也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人性同样有怜悯同类,特别在集体的灾难面前怜悯同类而忘却自我伤痛和得失的本性。不然,我们无法理解感动我们至今的一百多年前泰坦尼克号上的悲壮一幕,我们也无法理解半个月前在抗震救灾中的无数平凡的战士、志愿者和群众所表现出来的英勇无畏的牺牲精神!正是这些人性的优点,才使人类虽历尽劫难,但文明的火种仍不断传承。

近期热点的法律问题

房地产十条,地方政府关于该十条的具体实施细则等主题,都是近期很热门的话题。

要是你能把这个问题该清楚了,关键是在这个十条的情况下,如果预计下一个行业的发展。

“银发游”渐成旅游热点,但问题不断,社会、法律、个人能做些什么呢?

很多家庭为了老人都想去报一个老年团,希望他们在有生之年能够出去领略祖国的大好河山,其实这样的心理我们也是理解的,因为老人毕竟劳累了一辈子。在自己老的时候,能够出去看一看祖国的大好河山,也是十分好的一件事情,

但是由于年龄的问题,老人在出游的时候都是要时刻的注意,他们在家里的时候就会因为身体原因,偶尔头疼发热,出门在外了,就要更加注重自己的身体。现在老年团越来越流行。我觉得首先作为旅行社既然有组织老年团的这个能力,你就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的要负责老人在游览景点的时候身体状况,而且再出发,

旅游前要给老人买一份意外保险,保险的种类一定要齐全,无论是意外保险,还是健康保险都是要有的。包括在老人旅游期间,如果说身体上发生什么突发的病症,就一定要及时送往医院就医,不要感觉像年轻人一样,生病就可以无所谓,老人的身体是非常脆弱的,

而且在选择景点的时候,也要选择一些适合老人去看的,不要有太高的山坡,也不需要太大的运动量,那种景点不是适合老年人去游览的。毕竟老年人年龄大了,他们的体力不像年轻人,有时候跟不上浏览的脚步,也要时刻注意老年人的游览状况。总之,老年人游览是一件好的事情,但是也要时刻注意的一点事情。

如何有效处理招投标投诉热点问题的法律建议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实施招投标监督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之际,招投标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本文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对投诉主体资格认定、投诉人举证责任、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权限等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

  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

  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了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棘手问题。

  为了明晰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主体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尽管有上述规定,但“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仍是一个无法量化的标准。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也规定,“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因此,笔者认为,判断投诉人(非投标人)是否具备合格的投诉人主体资格,即是否“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应当由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予以判定,属行政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投诉书的形式要求

  为了防止投诉人滥用投诉权、规范投诉人的投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投诉人需以提交投诉书的方式进行投诉,并对投诉书的形式及内容设置了严格的要求。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就对投诉书的内容及形式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并将其规定为投诉处理机关对投诉书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重要考查因素。但很多投诉人在投诉时往往忽略了形式要求,导致其投诉无法被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笔者就曾处理过一起此类投诉,其投诉人为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因其投诉书缺少了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人的签字,经过审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在作出决定后对其进行了及时的书面告知。但此时已过10日的投诉期限要求,投诉人已无法再行投诉。

  笔者认为,对投诉人的投诉书形式设置要求,是防止投诉人滥用投诉权利的合理、必要举措,投诉人应在投诉时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以避免因此而错失行使自身权利的时机。

  投诉人投诉的举证问题

  除了对投诉书形式的规定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还要求投诉人必须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这一要求类似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招投标投诉中,这一要求对投诉人而言难度非常高,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目前的招投标实践中,存在不少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或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等等。但上述行为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很难被发现。即便是他人有所察觉,取证也非常困难。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若要投诉投标过程中的串标等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提供有效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若无法取得充分的证据,则投诉很可能无法被行政监督部门受理。

  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为建设主管部门,仅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方面就承担着监督招投标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负责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大量工作。行政监督部门面对大量招投标活动,很难主动发现某个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故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诉人的投诉及其所提供的线索。但若投诉人因无法取证而无法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也就间接导致了大量违法行为不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并查处,非常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发展与健全。由上可知,因现有规定对投诉人投诉设置了过高的要求,可能导致大量的违法行为因其隐蔽性和欺骗性而无法被发现,无法对其实施应有的制裁措施。故笔者认为,鉴于法律已经对滥用投诉权、恶意投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行政监督机关一旦发现滥用投诉权的行为就有权依法作出处罚,故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投诉人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时,不宜要求投诉人承担过于严格的举证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投诉的事由以及招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每一投诉中投诉人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充分将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权结合起来,这有利于招投标市场的规范。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复杂性问题

  由于招投标活动固有的复杂性,招投标投诉所涉及的问题也是十分复杂多样的。以笔者的经验,在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方面的投诉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对事实情况的投诉,如认为存在串标等行为,或认为某个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二是对适用法律的争议,如认为某个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认为某个中标候选人在某方面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等;三是对评标、开标等程序方面的投诉,如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既定程序等。

  投诉所涉问题的复杂、多样性给投诉处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对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较为笼统,行政监督部门在具体做出处理决定时还需针对不同投诉案件中的实际,参照投诉所涉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裁决。但有些具体问题在上述文件中也没有具体规定,这就需要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正确、恰当的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权限问题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有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每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也同样会涉及到参与招投标的每一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不能直接处分某些主体,如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除非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一般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或者代替评标委员会对某个投标人的投标直接进行判定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机关一旦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招标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依法行使监督权,甚至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笔者曾接触到一起招投标纠纷案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要求,但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直接进行评标。行政监督机关经调查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条件,属于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而评标委员会未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认定评标委员会使用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了重新评标的处理决定。而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应当重新招标而非重新评标,并以此为由提起了行政复议。该案实际上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行政监督机关能否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第二,若否定了评标委员会部分结果,应当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笔者认为,行政监督机关在该案的认定上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机关不能任意地否定评标委员会的结果,但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审时,行政监督机关有权否定部分评审结果,以体现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者身份。而评审结果被否定后,行政监督机关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种情形下,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均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处理意见时,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中投诉人的复议请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的重要环节,对目前实践中暴露的法律问题社会各界需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除上述分析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外,招投标活动投诉还涉及到其他大量的法律问题,相信招投标法律制度将会逐渐健全,招投标制度也会更加地完善和成熟。【启东律师】http://www.lawtime.cn/qidong

热点税收知识: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全文在线阅读<<<<

标签: 热点 案件

相关阅读